终身监禁缺点是如何的
终身监禁缺点
在司法实践中,对贪腐官员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个案已日渐稀少。据媒体统计,改革开放后至十八大前,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官员只有全国人大原副委员长成*杰、江西省原副省长胡*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萸等少数人。
而鉴于有些贪腐官员往往拥有能量强大的“朋友圈”,只要被判处死缓,那就有减为无期徒刑、进而再减为有期徒刑的可能,甚至不久就能“以权赎身”、“提前(钱)出狱”、重见天日了。刑罚执行中的种种腐败行为,一方面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尽失,另一方面也纵容了腐败、加剧了官民关系的紧张。为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类罪犯通过减刑等途径、服刑期过短的情形”,对贪污受贿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增加“终身监禁”条款,首要的目的就在于用制度封堵“提前(钱)出狱”的可能,在刑事司法的最后一个环节坚守司法公正的底线。
这一拟修订内容也被认为与“严格和控制适用死刑”相关联。尽管多数民意对废除贪腐犯罪死刑并无松动的余地,但司法实务的方向与多数民众的朴素期待可能并不一致。通过在司法实践中较少适用死刑,到极少适用死刑,再到基本不适用死刑,是近年来中国废除死刑运动的一大经验和典型路径。“严厉惩治腐败犯罪”也难以绕过“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的时代大背景,完善死刑替代措施,填补刑罚执行中的漏洞,就成了当务之急。
对于贪腐官员来说,终身监禁和死刑立即执行,哪个更严厉实难有标准答案。因每个具体的个体对生与死的理解可能存在巨大的差异。有人认为死刑严苛。作为刑罚体系的完善举措,终身监禁的加入,意义重大。它填补了死刑缓期执行常被异化为有期徒刑××年的尴尬。
当然,终身监禁的适用范围还可以扩展到贪贿犯罪之外。死刑替代措施的完善,执行腐败制度预防的加强,不仅仅是贪贿犯罪的需求。另一方面,既然死刑立即执行仍为贪贿犯罪所保留,在完善死刑替代措施的同时,也别忘了死刑立即执行仍是针对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贪贿犯罪人的选项。死刑和终身监禁的威慑功能,是在中国语境中真实发生的,当然它也需要刑罚的不可避免来加以配合。严厉性与确定性,对于刑罚价值的实现缺一不可。
终身监禁通常是不可进行假释或者减刑的,除非有特殊情况的存在下。终身监禁作为之比死刑第一级的刑罚措施来说,是具有一定威慑力的。以上就是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终身监禁缺点的相关内容,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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