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数额和违法所得数额
非法经营数额
是指行为人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全部违法商品的价值。
1.已经销售的违法商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尚未销售的违法商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违法商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2.服务商标侵权的非法经营额是指,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经营额。
3.仅有广告行为,没有开展商品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以广告费用计算非法经营额;仅有侵权商品票据或者提供服务行为的票据而未发现相应产品或已履行服务的证据的,以票据数额计算其非法经营额。
4.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案件,侵权商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属于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情形。
5.自行政处理机关立案之日起两年内侵权人多次实施侵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的,非法经营额累计计算。
违法所得数额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等,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般来说,销售金额与销售收入、案值同义,其中案值这一概念既不是专业的法律用语,也不是行政执法的规范用语,只是一种历史形成的习惯用语,行政或司法文书中不应当出现这样的概念。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专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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