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释义 第一百六十七条
第一百六十七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未按照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单位和个人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的法律责任】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法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的。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未按照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本条是本次《保险法》修订新增的规定。
1、未按照规定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我国《保险法》第119条、第124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或缴纳保证金,是上述中介机构开业时依法必须持有的“准生证”。保监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和《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也明确规定:保险经纪机构、保险代理机构选择缴存保证金的,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按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20%缴存保证金。但两个《规定》尚未对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做出具体说明。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代理(经纪)机构投保职业责任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保监发〔〕27号),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规模等进行了明确规定。《通知》此次明确,保险代理(经纪)机构如果选择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其购买的保单对保险代理机构一次事故的赔偿限额应不得低于100万元,一年期保单的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500万元,同时不得低于保险代理机构上年营业收入的两倍;保单对保险经纪机构一次事故的赔偿限额应不得低于500万元,一年期保单的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1000万元,同时不得低于保险经纪机构上年营业收入的两倍。《通知》还规定,在保险代理(经纪)机构经营期间,职业责任保险应保持有效性和连续性,不论任何原因终止或中断职业责任保险的,都应立即报告保监会,并于终止或中断之日起5日内按有关规定缴纳保证金。职业责任保险是具有很强社会公益性的险种,投保该险种,保险中介机构能将其员工在经营活动中因故意、过失或疏忽导致自身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转移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作出赔偿,使受害第三方的利益得到及时有效保护。
2、未按照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业务收支情况的。《保险法》第123条规定: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应当有自己的经营场所,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或者经纪业务的收支情况。专门账簿,既是记载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办理保险业务收支情况的会计账簿,也是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办理保险业务情况的史料和证据。不仅可以为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扩展业务提供参考,也可以为查核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办理保险业务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证据。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办理保险业务,必须依照《保险法》和《会计法》的规定以及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设立会计账簿,如实记录办理保险代理业务或者保险经纪业务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2.刑事责任。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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