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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怎么量刑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小编就给大家普及一下关于寻衅滋事方面的法律知识。

一、什么是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典型案例

10月11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威胁恐吓法官而引发的寻衅滋事案,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对陈某、何某、王某三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免予刑事处罚。

陈某系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一起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为了向承办法官施压,2015年1月的一天,陈某携带一个装有汽油桶的无纺布袋,纠集儿媳王某及王某的表哥何某,三人一起前往法官住所进行威胁。陈某先指使何某以送快递为由,骗得法官开门,随后陈某拎着汽油桶欲直闯法官家中,遭法官阻拦后,陈某叫嚣着要与法官同归于尽,期间王某、何某在法官住宅楼的楼梯拐角处负责观望。后法官妻子及时报警,经查,陈某所携带的汽油桶内所装液体为自来水。

2016年6月1日,上海静安检察院向静安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中,陈某承认表达诉求的方式不当,也确实给法官及其家人造成不良影响,自己法制观念意识不强,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均表示对过激行为的悔过及对法官本人、家庭的歉意,并保证今后加强法制观念、通过合法合规途径反映诉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王某、何某共同恐吓他人、情节严重,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考虑到陈某年逾六十,患癌症多年,而王某案发时尚在哺乳期,法院根据三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案件中所处的作用地位以及身体情况等,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寻衅滋事有时看起来是小事,但是如果不加以及时制止,不但会引起严重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还会给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人们的心理造成及为严重的影响。所以平常生活中,我们要注意引导身边的亲戚、朋友依法办事,切忌胡作非为。如果您需要法律咨询,请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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