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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释义 第一百六十九条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第一百六十九条【违法任用不具有任职资格、从业资格的人员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从业资格的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违法任用不具有任职资格、从业资格的人员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本条是此次《保险法》修订新增加的规定。

1、违法任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根据新《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规定,保险机构未经核准擅自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对适用报告制的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任职条件予以任命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予以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此次《保险法》修订提高了行政处罚的力度,根据本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任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保监会对保险中介机构、保险资产管理管理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的任职条件和资格也有明确规定。违反上述规定任用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上述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也可以依据本条处以行政处罚。

2、违法任用保险中介业务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规定。《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个人具有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资格的认定。《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制。《资格证书》持有人应当取得所属保险公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以下简称《展业证》),方可从事保险营销活动。根据《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4年15号),保险经纪业务人员是指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中,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拟订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协助索赔的人员,或者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从事再保险经纪业务的人员。保险经纪业务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违反上述规定,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机构任用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中介业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条,保监会依法给予责令改正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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