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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何针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进行辩护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当中,还没有设立量刑建议制度,检察机关的看法是:量刑建议制度是公诉人根据案件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代表人民检察院建议要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处以某一特定的刑罚,对刑种、刑期、罚金数额、执行方法等方面提出自己的意见。据检察机关称,量刑建议提高了量刑裁判的公正性、透明度,有助于检察机关充分运用诉权,提高办案质量,有利于法院更有效行使审判权,同时还保障了被告人的人权。鉴于量刑建议制度是检察机关进行检控改革所推行的一项新制度,目前尚无法律法规可循。因而,作为辩方的律师,只能对检控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有针对性地提出辩护意见。

一是运用刑法中的量刑格进行量刑辩护。

我们知道,在适用刑罚、刑期的时候,每一个刑种都有一个量刑幅度,我们将这个量刑幅度分成最高格、最低格和高低之间的标准格,这就是刑罚中的量刑格。在这个量刑格的基础上,根据被告人的从重、从轻、减轻及酌定情节,比照量刑格进行准确量刑。刑法中所说的从重是指在标准格之上予以量刑;刑法中所说的从轻是指在标准格之下予以量刑;刑法中所说的减轻是在最低格以外进行量刑。因而,如果检控机关所提出的量刑建议明显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前述量刑格,律师就可以指出其量刑建议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并运用量刑格向法庭提出从轻、减轻的更准确的量刑建议。

二是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进行量刑辩护。

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明确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相关规定判处。据此,辩护律师可以针对检控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在事实上、性质上、情节上及危害程度上提出低于检控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辩护。

三是根据被告人有无法定从轻、减轻或酌定从轻的情节进行量刑辩护。

我国刑法第六十二条、六十三条规定,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有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据此,辩护律师应该充分运用法律明文规定的几种从轻、减轻和免予处罚的情节进行量刑辩护。如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自首犯可以减轻处罚;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还有诸如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应提出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还有诸如法定年龄不到的、犯罪中止的、未遂的、团伙中的从犯等等,都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提出从轻、减轻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准确量刑建议。

律师针对检控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应依据法律的规定及量刑格准确辩护,将有利于其职能和作用得以发挥,有利于平衡控辩双方,有助于法庭准确定罪量刑。

检察院立案监督程序是怎样的

1、审查

对属于刑事立案监督的案件线索,应由内勤登记并填写《刑事立案监督线索登记表》,认真全面审查;对于不属于刑事立案监督的案件线索,经科(处)长批准,转有关部门处理。

2、调查

在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之前,侦查监督部门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调查方案要报侦查监督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检察长批准,调查应当查明:是否符合刑事立案条件;是否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是否立案。调查要严格依法进行,严禁使用强制措施;调查要秘密进行,不暴露意图,一般不接触犯罪嫌疑人。

3、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经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制作《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以书面形式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审查不立案理由

4、审查不立案理由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时,当进行必要的调查,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在七日内公安机关没有说明不立案理由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可以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如现有材料证明确属应当立案侦查的,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公安机关接到检察机关《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即主动纠正予以立案的,人民检察院不必再发《通知立案书》。

5、受理被害人控告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当受理。控告申诉部门审查后,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后,侦查监督部门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制作《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知控告申诉部门,由控告申诉部门在十日内将不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6、通知立案的标准

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应当从严掌握,一般应是能够逮捕、起诉、判刑的案件。

7、决定通知立案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应当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8、送达与告知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应当制作《通知立案书》,送达公安机关,同时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备案。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送达《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当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告知公安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主要是指被害人的控告材料,或者是检察机关在审查举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材料。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立案监督中,不得进行侦查,但可以对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所依据的有关材料,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9、通知立案后跟踪监督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应当依法对通知立案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十五日内不予立案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公安机关仍不予纠正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或者报告同级人大常委会。公安机关收到《通知立案书》虽已立案,但未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公安机关接《通知立案书》后虽已立案,但立案后立而不查,久拖不决的,要及时督促,必要时报告上一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由上一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督促同级公安机关纠正。符合逮捕条件的,要建议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对有意阻挠查处的,要建议有关部门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犯罪嫌疑人在逃的,督促公安机关加大追逃力度。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案件有多名犯罪嫌疑人,而公安机关只对部分犯罪嫌疑人立案的,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通知立案的案件,公安机关立案后又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经审查认为撤销案件不当的,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特别是一些诉讼案件中,对于一些诉讼状等的撰写,对于不知道该如何处理的都可以进行相应的填写,更多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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