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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无刑事处罚记录怎么开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厦门无刑事处罚记录怎么开

依据《福建省公安机关有无刑事处罚记录核查鉴定工作的暂行规定》

第二条有无刑事处罚记录的核查鉴定工作是指对申请人是否曾被人民法院判处过刑罚(含主刑、附加刑)的历史情况进行核查鉴定,出具有或无刑事处罚记录证明的一项专业性工作。

第三条有无刑事处罚记录的核查鉴定工作由公安机关刑侦部门负责,以设区市(含)以上公安刑侦部门为主办理。县(市、区)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开展此项业务工作,须报经省厅批准。

第四条有无刑事处罚记录的核查鉴定工作必须坚持客观真实、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五条凡户籍属福建省的公民需要办理《有无刑事处罚记录证明书》的,可向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提出申请;跨县(市、区)居住3年以上的,也可向居住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公民申请办理《有无刑事处罚记录证明书》,必须提交委托单位的介绍信(函),’以及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或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

第七条申请人曾在外省学习或工作的(以户口迁出迁入为准),还需提交外省学校的毕业证书或原外省单位证明材料。

第八条必须由申请人本人持上述材料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有无刑事处罚记录证明书》。

二、前科之信息强制披露效应

刑法典第一百条确立了前科报告制度,从而使前科具备了信息强制披露的效应。对于该条规定,多数学者持批判性立场,主张应在完善犯罪记录查询制度的基础上废除前科报告制度。少数学者及多数司法实务工作者则肯定前科报告制度的价值,认为该制度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础性制度,应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指导下进一步完善。

刑法典第一百条是全国人大在修订刑法时增设的刑法条文,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对该条进行了部分修正,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不宜轻易否定其固有的制度价值。但是,现实中前科报告制度出现的异化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与反思。4基于刑法的公法属性,前科报告制度不但要求前科公民强制披露犯罪信息,而且限定了国家要求前科公民披露犯罪信息的范围。现代社会人员流动频繁,犯罪信息的不对称致使社会管理创新无的放矢,刑法典在罪刑法定理念的指导下,严格限定前科报告的范围,合理平衡了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从而有效保障了前科公民的合法权益。

制裁体系的缺失使得前科报告制度受到广泛批判,由于刑法典第一百条只有“命令性规范”,没有“惩罚性规范”,对隐瞒前科的行为无法追究责任,成为违法不能究的“无盾立法”。但是,前科报告制度要求前科公民披露于己不利的犯罪信息,即使其没有报告曾经受到的刑罚,亦因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而难以追究责任。因此,前科报告制度中的“报告”只能从消极方面来理解,即法律要求前科公民不得阻碍犯罪信息的披露,鉴于现实中公民的档案中已完整记录了犯罪经历,只要其没有采用伪造、毁弃等方式隐瞒犯罪记录,就应当认为履行了前科报告义务。如果前科公民采用作为的方式隐瞒其犯罪记录,即可根据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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