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转让股权怎么判刑
一、违法转让股权的处罚(案例分析)
案例
据群众举报称:2006年7月,王某与他人共同出资人民币6700万元收购了徐州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其中,王某出资人民币5226万元,占78%的股份。随后,王某于2006年7月、10月与天津某商贸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以人民币16112.96万元的价格出售其本人持有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78%股权。上述股权转让过程中,相关单位和个人却一直未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各项税款。
接到群众举报资料后,徐州地税局稽查局成立案件调查小组,抽点检查人员与该房地产有限公司进行联系,并到该公司实地调查有关股权转让的情况。随后,检查人员约谈了王某。对王某的解释,税务人员并没有轻易认可。2010年7月,针对王某提出的问题,检查人员到北京、天津地税局请求异地协查。
分析
检查人员因此确认,王某股权转让及未申报纳税事实清楚。王某在股权转让完成并获得收入后,并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根据《税收征管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徐州地税局稽查局依法对王某股权转让收入后不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并向王某送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书》,要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补缴财产转让个人所得税20019135.38元、印花税106694.80元、滞纳金73281.93元,以及对其处以少缴印花税款50%的罚款53347.40元。王某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
根据逃税事实,徐州市泉山检察院依法向泉山区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最终认定王某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占应纳税额30%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表示要积极缴纳尚欠税款,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最终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二、相关知识
从总体上说股权决定法人财产权,但也有特殊和例外。因为股东大会是企业法人的权利机构它做出的决议决定法人必需执行。而这些决议、决定正是投资人行使股权的集中体现。所以通常情况下,股权决定法人财产权。股权是法人财产权的内核,股权是法人财产权的灵魂。但在承担民事责任时法人却无需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认可。这是法人财产权不受股权辖制的一个例外。这也是法人制度的必然要求。
股权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可以说是对法人的控制权,取得了企业法人百分之百的股权,也就取得了对企业法人百分之百的控制权。股权掌握在国家手中,企业法人最终就要受国家的控制;股权掌握在公民手中,企业法人最终就要受公民的控制;股权掌握在母公司手中,企业法人最终就要受母公司的控制。这是古今中外不争的社会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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