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面积如何计算
对于商品房面积的计算来说,有效地法律规范文件现在主要见诸于2001年由建设部发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该法第18条规定,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讲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计价。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5条亦是如此规定的。
第19条规定,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尽寸,并约定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20条规定,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其中,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对于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的计算,《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5条规定: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其中第7条规定:(1)套内建筑面积系指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及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之和。这里的套内使用面积系指房屋内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间面积(按《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方法计算)。套内墙体面积由商品房各套(单元)内使用窨周围的维护和承重墙体构成,有共用墙及非共用墙两种,其中,商品房各套(单元)之间的分隔墙、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名墙(包括山墙)均为共用墙,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非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系指套内各阳台建筑面积之和(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2)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系指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套内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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