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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释义:第一百零八条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第一百零八条【关联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关联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本条是此次《保险法》修订新增加的规定。本条包含两层含义:

第一,是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所谓“关联交易”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和利润的行为。在新形势下,要充分认识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的重要意义。首先,加强关联交易管理是防范风险、促进保险业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在国内外经济金融新形势下,保险监管防范风险的责任比以往更重。目前,保险业的一个重要风险是公司治理不完善和内控不严的风险,关联交易风险是其中的重要内容,要切实加强关联交易管理,防范保险风险,促进科学发展。其次,加强关联交易管理是保障保险公司资产安全、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重要环节。保险公司资产主要从老百姓的“养老钱”、“防病钱”和“防灾钱”汇集而来,在维护资产安全方面不能有任何闪失。1月,保监会颁布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其中专门提到了保险公司要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工作;2007年4月19日保监会正式下发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对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进一步提出了明确要求。2008年11月17日下发《关于执行〈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8]88号),对《规定》在执行适用中的问题加以明确。中国保监会将关联交易监管作为今后工作重点之一。保监会在上述文件中明确要求各公司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制度,应将其作为维护公司资产安全和保证公司稳健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来抓。一是在新形势下,要高度重视关联交易管理,将其作为维护公司资产安全和保证公司稳健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各公司股东、董事特别是独立董事尤其要增强责任感,切实履行关联交易管理职责。二是要按照制度要求,制定详细的、可操作的关联交易内部管理制度,理顺管理流程,使关联交易管理有章可循、有规可依,把每一环节的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的岗位和人员。三是要严格审批程序,切实发挥股东、董事以及独立董事的实质性审查作用。加强内部监督,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关联交易专项审计,全面检查评估本公司关联交易情况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同时,严格按照规定履行重大关联交易报告义务。

第二,是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指保险公司将反映其经营状况等的主要信息向社会公众予以公开的行为。建立完善的保险信息披露体系对建立我国的保险业信息披露制度,对于加强保险监管、保护各类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实现保险体系的安全与稳定,都有着重要的实际意义。目前我国保险信息披露虽然还不成体系,但保险监管机构已经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如保监会颁布了《保险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投资联结保险管理暂行办法》、《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若干事项的公告》、《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3]1号)等,并正在起草《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草案)》。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年度报告、重大事项临时报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保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保险公司应当遵循及时、有效、充分、公开的原则,规范地披露信息。保监会在上述文件中明确要求各公司要高度重视信息披露管理。违反规定披露信息的,按照保险法第171条的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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