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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如何认定下落不明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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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住所地没有音讯的情况。

下列机关和个人均可出具相关证明。

(一)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以特别程序作出的宣告公民失踪的生效判决书,是证明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最有力证据。这里不再赘述。

(二)公安机关

在我国,公安机关是公民户籍管理的法定部门,所以,由公安机关出具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证明,也最具证明效力。一般情况下,应由当事人的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证明。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当今外出务工、生活、学习的情况也相当普遍,流动人口激增,如果当事人的最后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即在人户分离的情况,笔者认为,其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做为流动人口的法定管理部门,其出具的证明材料同样也应具有证明效力。笔者曾接触到一个案例,生活多年的外地媳妇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后,丈夫在离婚前,曾不远万里去女方原籍开证明,前后花费了三千余元,苦不堪言。其实,天下公安是一家,大可不必舍近求远。

(三)村(居)委会

无庸置疑,我国现阶段仍然是一个熟人社会,同村乡亲、街坊四邻彼此熟知,相互了解,而当地的村(居)委会做为村(居)民自治组织,在对自己成员基本情况的把握上,相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他任何组织来说,更具优势。所以,由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所在的村(居)委会出具证明,也最具真实性。事实上,很多地方的公安机关,往往以自己无此类业务为由,予以推诿。当事人根本不可能得到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而法院收到的所谓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往往也只是在下落不明一方当事人所在的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上加盖了公安机关的公章,寥寥数语,予以形式上的确认而已。

(四)当事人近亲属的证明

古人讲,“父母在,不远行”,“儿行千里母担忧”,自古以来,我们中华民族有着非常注重家庭观念的优良传统。正常情况下,当事人的去向,其近亲属了如指掌。所以,因当事人下落不明,其近亲属出具的证明,最具真实性,最具可靠性。

(五)法院专递回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对于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国家邮政机构不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所以,在我们采用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法律文书时,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邮件被国家邮政机构退回时,退回的理由一定会清清楚楚地记载在回执上,我们将回执做为认定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补强证据,也未偿不可。

以上就是对你提出的问题的回答,下落不明的时候需要亲人或者是身边的人都来证明的,要是有一个人看到过就不是下落不明,而且故意逃避的,要是犯罪的,就应该积极的配合,免得到时候还落个包庇罪。你可以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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