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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报案容易遇到哪些问题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轻伤报案容易遇到哪些问题

目前轻伤害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主要问题。

1、双头受理,推萎扯皮,告状难。

轻伤害案件是轻微刑事案件。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170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第88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中央六部委在《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指出,轻伤害案件属于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对于这类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从以上的法律规定看,对于轻伤案件的审理,可以适用自诉程序,也可以适用公诉程序解决,也就是说,对于轻伤害案件,法院、公安均可以受理。但由于对证据是否不足认识上的差异,往往成为法院、公安两家在司法实践中推诿扯皮的焦点之一。由于法律对轻伤害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含混不清,不仅导致司法机关在具体实践中难以操作,也给当事人增加了讼累,往往一个轻伤案件发生了,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让其到法院自诉,被害人举不出充分的证据,法院不受理,群众告状难比较突出。

2、启动公诉程序,诉讼活动走上单行车道,不可停车倒车。

受害人在人身遭受侵害向公安机关控告,要求公安司法机关按照刑事公诉程序查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追究犯罪,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中遇有被害人控告的伤害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并及时展开调查,经被害人伤情鉴定属轻伤,公安机关应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案件一旦进入公诉程序,只能按照严格的刑事诉讼程序运行,从侦查取证到批捕起诉一路走到底,一直到法院的审理判决为止,由于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公安、检察机关有对轻伤害案件主持调解的权利,公安一旦受理并对伤害案件立案侦查,就象汽车驶上单行车道,中间不得停车,不得调头。不少在办案过程中通过办案人员做工作可以化解的矛盾,也因没有人去做工作,致使当事双方的情绪在严格的诉讼程序中渐趋激化,不仅浪费司法资源,也使办案促社会稳定的初衷难以实现。

3、轻伤害案件取证难,司法资源浪费。

轻伤害案件多发生在农村,当事人的文化程度较低,双方多是因邻里纠纷或生产活动琐事产生矛盾而引发,一旦伤害事实发生,双方或一方会找出一位当地"德高望重"的中间人进行调解,在多次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才想到有关部门"报官",但因时过境迁,现场破坏,物证丢失,加之很多人多是宗族、亲友、邻里关系,多数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原来都是熟人,证人如实作证顾虑重重,证人不作证或不如实作证或改变证言,甚至翻供的情况在办理公诉轻伤案件中屡见不鲜,"取证难"现象在轻伤害案件中表现的尤其突出。伤害案件的取证工作牵扯到侦查人员的大量精力、人力、物力,往往一个证据的固定需要侦查人员的多次调查,增大了办案的成本,有限的司法资源被浪费。

案情:

王某与李某不和,李某一直想找机会教训王某。一日,李某见王某在回家的路上独自行走,遂紧随其后,趁王某不备之机,用手中所持扁担致王某轻伤。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李某对打伤王某一事供认不讳。

分歧意见:对李某伤害王某一案应否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199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部门规定”)第四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李某涉嫌故意伤害(轻伤),且李某对此供认不讳,并有相关证据佐证,显系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王某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理应立案侦查。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1998年5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公安机关经过审查,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即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公安机关经审查后应依法向法院移送案件,并告知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自诉,公安机关不应对此立案侦查。

评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是:

《刑诉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了三类自诉案件,即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公诉转自诉案件。除了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只能由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自诉外,其他两类自诉案件中,既存在自诉权,也存在公诉权,公诉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不向法院告诉的,国家追诉机关不能追诉。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即使被害人不告诉,追诉机关也可以追究。

本案中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王某,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王某享有自诉权。既然是一种权利,王某当然可以不向法院提起自诉,而选择向公安机关控告要求通过公诉程序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不能以该案系自诉案件为由不予立案侦查,怠于行使国家追诉权。

笔者认为,“六部门规定”第四条对此的认识是正确的,对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公诉机关可依法提起公诉。

同时,从法律依据上来说,“六部门规定”为公安部参与的联合司法解释,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为公安部单独作出的规定,在法律效力上前者应高于后者。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既然本案被害人已经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就应当对此立案侦查。

以上就是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为你介绍的法律知识,轻伤害案件是轻微刑事案件。如果需要律师的帮助,欢迎致电在线律师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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