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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的量刑标准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抢夺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267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立案。

抢夺罪是数额犯,行为人抢夺公私财物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构成抢夺罪,予以立案追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15日通过、7月20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1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二、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

(2)超过数额较大起点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10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6000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超过数额巨大起点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35000元,工类地区每增加25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到一年刑期。

(4)超过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超过数额不足40万元,可以增加一年以下刑期;超过数额已满40万元不足200万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超过数额200万元以上,可以增加三年以上刑期,但依法应当赳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综上所述就是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给大家带来的有关佛山抢夺罪的量刑标准的一些相关资料,通过以上资料我们可以知道在不同的地区,犯抢夺罪的处罚和量刑标准,从以上资料我们还可以知道抢夺罪和抢劫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来的,而且抢夺罪相对来说没有抢劫罪那么严重。如果大家还有什么疑问小编建议大家可以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希望以上资料会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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