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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有权采取的侦查措施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有权采取的侦查措施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是行政执法机关,担负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重任。公安机关是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有:

(1)、依法决定立案侦查和撤销案件;

(2)、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通缉、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和被害人等活动;

(3)、依法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等强制措施;

(4)、执行逮捕,并负责对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看管;

(5)、对侦查终结的案件提出起诉意见;

(6)、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的决定要求复议或者提请复核;

(7)、对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执行、监督和考察。

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为了查明案情必要时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者盖章。

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六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对侦查实验的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侦查实验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侦查实验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进行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以上就是相关回答,法律赋予警察这么多的权利就是让他们能够很好的审理案件,警察可以依法决定立案侦查和撤销案件,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通缉、讯问犯罪嫌疑人,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想要找律师咨询的话可以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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