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处罚裁量标准的内容有哪些
治安处罚裁量标准的内容有哪些
(一)共同情节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
(1)六个月内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2)结伙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3)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未被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
(4)有法定从重情节的。
2、有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1)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预备、中止、未遂的;
(2)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危害较小,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的;
(3)在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4)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二)具体情节
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节较重”情形:
1、扰乱单位秩序
(1)故意损毁、哄抢单位文件资料、档案材料或者其他物品的;
(2)纠缠、围攻、辱骂或者殴打有关工作人员的;
(3)围堵单位出入通道,阻碍人员出入的;
(4)占据单位工作场所,致使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5)采取穿孝衣、喊口号、撒材料、展示标语条幅、下跪、静坐等方式扰乱单位秩序的;
(6)故意将老弱病残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丢弃在单位的;
(7)扰乱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三条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秩序的;
(8)积极参与聚众扰乱单位秩序的;
(9)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2、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1)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企图制造混乱的;
(2)以威胁等手段阻碍抗拒有关工作人员履行维护公共场所秩序职责的;
(3)采用自杀、自残等危险方式,或者穿孝衣、喊口号、撒材料、展示标语条幅、下跪、静坐等方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4)造成交通堵塞、人员受伤、财物损毁等后果的;
(5)积极参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6)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3、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
(1)违反公共交通工具管理规定,不服从管理,造成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混乱的;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追逐、打闹,不听劝阻,或者谩骂、侮辱、殴打司乘人员,造成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混乱的;
(3)积极参与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的;
(4)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4、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1)在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城市主干道非法拦截、强登、扒乘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2)非法拦截、强登、扒乘交通工具,造成交通堵塞、人员受伤、财物损毁等后果的;
(3)积极参与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活动的;
(4)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5、破坏选举秩序
(1)撕毁选举公告、选票,毁坏票箱或者其他选举设备的;
(2)伪造选民证、选票、选民或候选人名单、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的;
(3)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捏造事实、散布谣言等干扰破坏选举秩序的;
(4)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1、威胁安检、检票等执勤人员的;
2、造成人员受伤、财物损毁或者大型活动中断、无法正常进行等后果的;
3、聚众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
4、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较轻”情形:
1、影响范围较小的,未造成后果的;
2、造成一定后果,但行为人积极悔改,或者主动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节较重”情形:
1、追逐、拦截残疾人、妇女、未成年人或者60周岁以上人员的;
2、追逐、拦截他人并有侮辱语言、挑衅动作或采用暴力威胁手段的;
3、使用工具或驾驶机动车等手段追逐、拦截、殴打他人的;
4、造成社会秩序混乱、人员受伤、财物损毁等后果的;
5、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6、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较轻”情形:
1、初犯,造成后果轻微且经教育及时悔改的;
2、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邪教、会道门组织体系或者活动情况的;
3、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1、故意干扰政府、国防、航空、航运等重要通信系统的;
2、多次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
3、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节较重”情形:
1、造成系统瘫痪、数据丢失、商业秘密泄露等后果的;
2、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第三十条规定的“情节较轻”情形:
1、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数量较少或者不明知的;
2、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及公共安全后果的;
3、经公安机关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后,向行为人指出,行为人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并主动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危险的;
4、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节较轻”情形:
1、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主动交出的;
2、不明知是管制刀具并及时改正的。
3、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节较轻”情形:
1、盗窃、损毁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造成损失较小,且不足以危害行车安全的;
2、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安全标志,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平交过道,及时改正,未造成后果的;
3、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未造成后果的;
4、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1、擅自安装、使用电网,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道路施工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经指出拒不改正的;
2、造成人身伤害等后果的;
3、多次盗窃、损毁正在使用的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4、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节较轻”情形:
1、安全隐患较小,不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2、经指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的;
3、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第四十条规定的“情节较轻”情形:
1、经被侵害人要求或者他人劝阻立即停止,尚未造成人身伤害等后果的;
2、主动采取经济补偿等方法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3、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后果轻微的;
4、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节较重”情形:
1、手段、情节恶劣或者造成较大影响的;
2、造成被侵害人名誉受损,不能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等后果的;
3、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情节较轻”情形:
1、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纠纷引起的,双方均有过错,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之间发生殴打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3、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4、双方均有主观过错,且伤害后果较轻的。
5、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节较轻”情形:
1、未使用暴力的;
2、强迫交易标的较小的;
3、后果轻微或者影响较小的;
4、事后主动退还或者支付有关费用的;
5、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节较重”情形:
1、涉案财物价值接近刑事追诉标准的;
2、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残疾人、未成年人、60周岁以上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员财物的;
4、在医疗场所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病员及其陪护人员财物的;
5、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6、入户盗窃、扒窃,或者以破坏性手段盗窃的;
7、在车站、码头、街面等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诈骗的;
8、飞车抢夺的;
9、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第五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1、不听劝阻情节恶劣的;
2、以辱骂、围攻、设置障碍物、破坏交通工具、驾车闯关等危险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3、造成恶劣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4、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节较轻”情形:
1、尚未获得非法利益的;
2、社会影响较小的;
3、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节较轻”情形:
1、为生活所迫,受他人雇佣初次实施的;
2、尚未造成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3、未取得实际利益的;
4、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1、不听制止,强行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的;
2、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拒不驶离的;
3、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较轻”情形:
1、实施本条规定第一款第一、二项行为,经教育主动退出社团并停止活动的;
2、已向公安机关申请,但在公安机关作出决定前擅自经营需经公安机关许可行业,经公安机关指出后配合查处的;
3、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1、发现多名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不报告的;
2、明知住宿旅客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不报告,并阻挠他人报告或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故意隐瞒的;
3、明知犯罪嫌疑人利用住宿房间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1、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严重暴力犯罪,不向公安机关报告或不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影响正常办案工作的;
2、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告,并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故意隐瞒的;
3、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1、典当业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报告,并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故意隐瞒的;
2、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故意隐瞒的;
3、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情节较重”情形:
1、不听劝阻和制止的;
2、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造成后果的;
3、其他情节较重情形。
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1、偷开救护车、消防车、警车等特种车辆的;
2、偷开机动车、航空器、机动船舶从事违法活动的;
3、偷开机动车、航空器、机动船舶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或者发生事故,造成机动车、航空器、机动船舶损坏等后果的;
4、无证驾驶航空器、机动船舶,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5、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1、破坏、污损坟墓,毁坏、丢弃尸骨、骨灰
(1)以营利为目的,毁坏尸骨的;
(2)破坏、污损多个坟墓或者毁坏、丢弃多具尸骨、骨灰的;
(3)破坏、污损具有公共教育、纪念意义的坟墓的;
(4)对坟墓、尸骨破坏程度较重的;
(5)因破坏、污损坟墓,毁坏、丢弃尸骨、骨灰等行为引发其他治安、刑事案件或群体性事件,引起家族矛盾、民族矛盾,或者给死者家属造成较大精神损害等严重后果、恶劣影响的;
(6)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2、违法停放尸体
(1)多处违法停放尸体的;
(2)在他人家中违法停放尸体或者停放高度腐败的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
(3)在公共场所违法停放尸体,造成群众围观、交通堵塞、秩序混乱的;
(4)违法停放尸体,致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5)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情节较轻”情形: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的;
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的;
3、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的;
4、初次卖淫嫖娼并检举他人违法行为,查证属实的;
5、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较轻”情形:
1、初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未遂的;
2、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节较轻”情形:
1、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扑克、书刊、画册10副(册)以下,淫秽照片、画片50张以下,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5张(盒)以下,淫秽音碟、录音带10张(盘)以下的;
2、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3人次以下的;
3、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第七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1、为赌博提供条件
(1)为赌博提供条件获利200元以上的;
(2)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3)采取不报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的方式,为赌博提供条件,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4)明知他人从事赌博活动而向其销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5)组织、招引中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6)为赌博场所、赌博人员充当保镖,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或者在公共场所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7)以营利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8)国家工作人员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2、赌博
(1)在工作场所、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
(2)参与计算机网络赌博或者到赌场参与赌博的;
(3)引诱、教唆未成年人赌博的;
(4)国家工作人员参与赌博的。
3、赌博赌资较大的设定
(1)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赌资设定为:每局赌博输赢在10元以上50 元以下;
(2)处五日以下拘留赌资设定为:每局赌博输赢在50元至100 元;
(3)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赌资设定为:每局赌博输赢在100元以上。
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情节较轻”情形:
1、非法种植罂粟不满20株或者大麻不满100株;
2、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毒品原植物种子不满5克、幼苗不满20株,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种子不满10克、幼苗不满100株的;
3、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不满5千克的;
4、其他情节较轻情形。
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节较轻”情形:
1、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克,苯丙胺类毒品不满2克,大麻油不满100克,大麻脂不满200克,大麻叶及大麻烟不满3千克,可卡因不满1克,吗啡不满2克,杜冷丁不满5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不满50支,50mg/支规格的不满100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不满200片,50mg/片规格的不满100片),盐酸二氢埃托啡不满0.2毫克(针剂或者片剂20μg/支、片规格不满10支、片),咖啡因不满5千克,罂粟壳不满5千克的;
2、初次吸食、注射毒品,或向他人提供毒品未造成后果的;
3、欺骗医务人员开具少量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且未造成后果的;
4、其他情节较轻的。
治安管理处罚的特征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具有以下四个显著特点:
(1)从处罚主体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实行“一元制”的处罚体制,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权集中由公安机关行使。
(2)从处罚程序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完全采用行政处理程序。
(3)从制裁的角度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属于中间制裁。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作为较重的一种行政处罚,与刑罚有着密切的关系。在我国法定的制裁手段体系中,治安管理处罚属于中间制裁。
(4)从处罚的强制性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具有警察强制性。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知道,治安管理处罚是针对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相关裁量标准也是根据不同的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解释。如果您还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请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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