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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犯数罪如何量刑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一人犯数罪如何量刑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果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上诉不加刑是什么意思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根据上述规定,上述不加刑原则,只企用于被告一方上述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判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自诉人的上诉的上诉案件,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数罪并罚制度

(一)数罪并罚的原则

1、并科原则:简单相加,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然后将各罪所处的刑罚相加在一起全部执行。 并可原则的适用在我国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主刑和附加刑是简单相加。第二种情况,罚金之间是简单相加。

2、吸收原则: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选择最重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其余的刑罚被最重的 刑罚吸收。适用吸收原则的有三个:第一个,有判处死刑的时候都只执行死刑。第二个,没有死刑判决但是有判处无期徒刑的时候,只执行无期徒刑。第三个,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并罚,只执行没 收财产刑。无期徒刑可以吸收其他无期徒刑以下的刑罚,死刑可以吸收一切其他的主刑。

3、限制加重原则: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以数罪中的最高刑罚为基础,数刑的合并刑期以下,依 法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在我国刑罚的适用中,除适用并科原则和吸收原则的以外,剩下的全部适用限制加重。

4、混合原则:根据不同的刑种分别采取上述不同的原则。中国的刑法从总体上来说是三种原则都 有的,总起来就应该称作混合原则。

(二)数罪并罚的具体运用

1、漏罪并罚

先并之后再减去已执行过的刑期,从而确定出此时(即发现漏罪而进行并罚时)仍须执行刑罚 或刑期幅度。

2、新罪并罚 先减去已经执行过的刑期,再用余刑与新罪之刑进行并罚,得出的结果就是此时(即因犯新罪

而进行并罚时)仍须执行的刑罚或刑期幅度。该规则设计的意义在于对新罪并罚结果体现出对犯罪 分子更为严厉性:常常使其执行刑(合并刑)最低起点较高,并且有可能使其实际被执行的刑期超过 20 年。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数罪并罚是一个人犯了很多种罪一起惩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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