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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失职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商检失职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刑法》规定,商检失职罪会怎么判。根据我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商检失职罪是一个量刑幅度较大的罪名,最轻为拘役,最高可判长达十年的有期徒刑。

什么是商检失职罪

商检失职罪是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商检失职罪,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犯罪构成要件:

(一)行为人须是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

商检失职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所谓国家商检部门,是指国务院商品检验部门,即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所谓商检机构,是指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即各省、市、自治区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二)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出于过失的心态。

商检失职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商检失职罪。

(三)行为人在客观上具有失职的行为。

商检失职罪在客观上的失职行为表现为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四)行为人的行为侵犯了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机构的正常活动。

商检失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机构的正常活动及国家其他有关机关的正常活动。

商检失职罪如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商检失职罪时,应区分商检失职罪与商检徇私舞弊罪的界限。二者的区别在于主观方面不同。商检失职罪出于过失,而前者则是出于故意。同属应当检验进出口商品而不检验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明知不合格或者可能不合格而放任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则属明知,如果为了徇私,对之就应以后罪即商检徇私舞弊罪治罪。反之出于过失,即虽知道被检商品有可能不合格并因此可能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但根据进出口双方的品质、信誉等各种因素,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发生了严重后果的,此时,则应以商检失职罪论处。

综合上述,小编整理有关商检失职罪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在商检活动中出现商检失职行为,是非常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因此,需要解相关的法律知识,了解商检失职罪判刑的标准,并以此不断地约束自己,不能违反法律,损害国家利益。更多相关问题,在线律师咨询网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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