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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不可以对肇事方进行追偿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不可以对肇事方进行追偿

不宜追偿。

1、强制三者险并非商业险种,具有社会公益属性。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6条规定,强制险业务总体上实行“不盈利不亏损”原则。若赋予保险公司追偿权,在先行垫付部分保险公司在强制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后,对肇事方进行不宜追偿。

2、上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条例》第22条赋予了保险公司在强制险责任限额内对垫付的抢救费用向肇事方追偿权,但仅限三种情形: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的;

(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除此之外其他赔偿款项,《条例》未赋于追偿权。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建议咨询专业的意见,询问法律援助中心的专业律师来处理,以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的和合法权益,保护你的利益不受伤害。如果你有不了解的地方。也可以查找相关的法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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