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房经有关设计单位、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商品房交付使用时,相关配套设施具备安全使用条件
(三)开发商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四)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开发商应当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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