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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接应该注意的事项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案情介绍:许*太在购买上海徐汇区一套高档住宅时,通过中介将整个交易过程完成,并在中介的陪同下与原房东方办理了过户与交房手续,当许*太认为一切顺利时,拿着钥匙来到自己的新房,满心的欢喜却变成愤怒,只见房屋中的浴室里原有的按摩浴缸被拆了,浴室里一片狼籍,愤怒的许*太给中介打电话,中介的业务员赶过来一看也觉得莫名其妙,马上和原房东联系,原房东却理直气壮地说了一句让许*太吐血的话:“是我撬掉的啊,可是按摩浴缸我本来就要的啊,我并没有要送给客户啊,我自己要的啊!”听到这些,许*太差点昏过去,气急败坏的揪住中介公司的业务员要求追究责任,中介公司的业务员只好陪着她去找原房东,可原房东却很明确的告诉她:“我并没有说送按摩浴缸啊,而且房屋所有交易步骤已经全部完成了,交房交接书也已经有了,我再也没有义务去和你们搞这些了!”听到这,中介和许*太就明白过来了,知道许*太只能自认倒霉,肯定是没法再进行追索了。

案情分析:在房地产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达成购买协议并办理完所有交易手续后,最后的一个重要程序就是交房。对大多数人来说会认为交房只要原房东方将房屋的钥匙交出来就可以了。

其实所谓交房从完整意义上来说包括的内容很多,除了交钥匙外还包括其他方面,如水电煤的结算和更名、物业更名、维修基金的结算等。

包括:一、应进行水电煤抄表,并计算金额,确定上下家各自承担的份额:上下家应在双方交接房屋时作好此项工作,以免交房后双方就这些小费用产生扯皮。同时也要办理这些的更名手续,由于现在上海的水电是依附于房子存在的,一旦房子产权转移,该房屋中的相应水电设施也必然转移,不需要变更户名,但煤气不同,它还是有户名的,如果户名不更改,原房东可以凭原安装煤气的单据将煤气设施移走,现在的产权人只能重新花钱申请煤气设施,因此在房屋交易结束后交房时买卖双方不要忘了办理煤气的更名手续;

二、应办理有线电视的结算和更名手续:买卖双方在房屋买卖交易后一般不会忘了结算水电煤的相关费用,但对有线电视往往会忽视掉,其实有线电视和煤气一样,在安装时有一笔初装费,也不是依附在房屋上的,有户名,可以变更户名,而且现在大多的有线电视费的缴纳有滞后性,很可能原屋主推迟了很多的有线电视费没有交,所以在交易后交房时除了对有线电视的费用进行结算外还不能忘了进行有线电视的更名手续。

三、应办理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的结算和更名手续:除了上述费用的结算外,房屋交易后还有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费的结算,而维修基金由于数额较大,大多的买卖双方都会注意到这个问题。结算和更名的手续一般不会忘记。但物业管理费由于数额不大,很多买卖双方都会忽略掉这个问题,往往忘了办理结算手续和更名手续,其实在交房的时候一定不能忘了办理物业更名,因为如果房屋办理完过户等手续后,物业更名却没有完成,由于现在房屋大多以物业公司管理为主,以前的那种居委会管理的方式在这种新式商品房模式里不多见,而物业公司作为公司管理来说,以服务为主,原始的人际管理在物业公司这种以赢利为目的公司来说不可能提供以前那种人性化的服务,对物业公司来说,它的管理只能依从它所登记备案的标准而来,如果物业登记中没有新业主的记录,让物业公司如何提供相应的服务?

四、办理相关的户口转出转入手续;前几年上海的房屋转让时客户对户口问题很关注,因为当时市场上成交的大多为小标的房产,十几万的情况很多,成交都集中在纯上海本地人,而上海本地人都比较重视户口,特别是前几年上海拆迁情况多,经常拆迁补偿是以房屋内户口为准的,房屋内有户口的人越多赔偿的越多,所以以前买房不一定是买房,很多是看中房子要拆迁买户口呢,所以忘记户口迁出迁进的比例比较小,现在由于投资客太多,对投资客来说根本不存在户口的迁进迁出问题,所以户口问题往往被忽视,由于投资客不在乎户口问题,等到投资客再出售时往往也会忽视户口问题,可对买房自住要迁户口的人来说,就会发生麻烦,由于前手是投资客,没有办理相关的户口迁出迁入手续,前前手的户口尚留在房屋中,买家想要迁进户口,还必须找到前前手让他迁掉户口,自己才能迁进,麻烦不说,能不能找到原房东还是另外一回事!所以不论是为了自己也好还是为了以后卖出方便也好,一定不要忘了将户口问题解决掉;

五、交房交接书:对很多买卖双方来说,在交接了上述事项后往往会忘了签房屋交接书,通过大型中介公司,可能会签交房交接书,以确认买卖双方的最后交房行为。交房交接书其实是个双刃剑,签和没签往往会达成不同的后果,像本案中的许*太,如果没有签房屋交接书,则许*太可以否认原房东的交房行为,要求原房东按原买卖合同中约定的相关条件进行交房,即使当时的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送按摩浴缸,许*太至少可以要求原房东给一个完整的固定装修,可现在是因为在双方办理过户手续后,许*太自己要求中介和房东协商早日拿房,房东答应只要许*太早日将钱款交给他,他就答应在收钱当日将房屋钥匙交给许*太并答应在拿到钱以后三个工作日内搬离。在双方如此同情达理的协商过程中,达成一致意见,许*太催促银行早日放贷,并将钱交给了原房东,原房东也遵守承诺当场将钥匙交给了许*太并在第三天后搬离了房屋,在房东将钥匙交给许*太同时,房东要求许*太签收了一张收条,对水电煤抄表结算,并对物业管理费等事项进行了结算,由于双方觉得所有事情都完成了,就在中介的安排下签订了交房交接书,对双方已交接的事项进行了一系列的确认。本来这是一件很好的事情,双方对相互的权利义务再次确认了,可错也就错在这份交接书上,在这份交接书写了这样一句话:“甲方(出售方)已将该房地产及《买卖合同》附件二所列之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乙方(买受方)。经乙方验收后,认为甲方的交付行为完全符合《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所规定的交付时间、条件及标准,乙方同意接受”,根据这份交接书,许*太作为买受方已经接受了原房东的交房行为,且对有关附属设施、设备已经确认无误,有了这份东西,许*太再去找原房东追究责任就没有任何意义了。其实本案中许*太所有的行为应该说都是规范可行的,错就错在提前签了房屋交接书,在签了房屋交接书,拿了钥匙后还让原房东住了几天,其实完全没有必要去先拿钥匙后拿房还签了交房交接书,实际签了交接书就应该拿好钥匙,双方校验设备后就应该将房屋占有权转让,而不应该在没有正式交房之前就签订了相关交接书,迟点签房屋交接书对买家来说有利无害。当然并不是说签房屋交接书比不签房屋交接书好,其实一个完整而又有保障的交房行为,应该以房屋交接书作为终止,没有房屋交接书,如果买家反悔,对一些设备问题再事后进行扯皮对卖家来说就不利了,而且如果卖家在交房中有些问题,没有房屋交接书,以后的纠纷又该多了。

综上所述,买卖双方办理房屋买卖交易,千万不能忘了办理一系列的交房手续,也不要忘了在所有交房手续办完后签署交房交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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