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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二次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

危险驾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二次危险驾驶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刑法》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际上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危险驾驶罪毫无疑问是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判处的刑法也是有期徒刑所以二次犯罪,如果在5年之内就会构成累犯加重处罚。而即使并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二次危险驾驶毫无疑问也会加重处罚,建议当事人及时联系律师。在线律师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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