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成立后谁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合同成立后谁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保-险公司都有解除保-险合同权利。
《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第三十六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根据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第三十七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第四十条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人身保-险)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五十九条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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