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撤销缓刑有什么情况
我国刑法规定,撤销缓刑有三种情况:
①犯新罪;
②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
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对于考验期满后,发现犯罪人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处的情形,是否需要撤销缓刑,将漏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原判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刑法未作明确规定。
漏罪,又称余罪,是指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犯有其他没有判决的罪。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还有“漏罪”没有被判决的,说明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不真诚,没有彻底交代以前所犯罪行,不应具备适用缓刑条件,且有数罪也应从严惩处,因而应当撤销缓刑。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刑罚。
说到数罪并罚,有人认为,数罪并罚是罪的合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刑罚数实际上为零,实行并罚没有实际意义。还有人认为,数罪并罚是罚的合并,有期徒刑与免予刑事处罚不能合并。笔者认为,免予刑事处罚虽然属于非刑罚处罚方法,却仍可与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数罪并罚是罪的合并,原则上应以犯罪构成作为确定罪数的标准,以犯罪构成个数作为合并的基础。免予刑事处罚的前提是被告人已经构成犯罪,只是因为犯罪情节轻微才适用免除处罚的刑罚,因此免予刑事处罚虽然是非刑罚处罚方法,但是根据数罪并罚是罪的合并的原则,对于被告人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如果符合数罪并罚条件,仍然要对其实行数罪并罚。我国刑法在数罪并罚的合并原则中规定了多种刑罚合并方式,对于免予刑事处罚可以选择其中最能够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方式计算并执行。笔者认为,只有让有期徒刑吸收免予刑事处罚,才能既做到对同一犯罪人只能决定执行一种主刑的一般原则,又体现了对数罪的从重处罚。
缓刑考验期满,是指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没有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没有情节严重的违反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并且经过了考验期限。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本案被告人王*良前罪所宣告的缓刑考验期于2008年5月已经届满,此时对于其所犯漏罪的审理恰好仍然处于二审审理期间,二审判决还没有作出,应当认定属于在缓刑考验期满后才发现漏罪的情形。对于缓刑考验期满才发现漏罪的,不应撤销缓刑并实行数罪并罚。理由有二:
首先,我国现行刑法只规定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没有判处的,应撤销缓刑并实行数罪并罚的情形,而并未将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的情形作为撤销缓刑的条件规定,从罪刑法定原则角度出发,这种情形理应视为不符合撤销缓刑并实行数罪并罚的条件,司法实践中可对相关漏罪单独定罪量刑作出处理。
其次,与前述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而在考验期满后被发现的情形不同的是,刑法规定强调的重点一个在于考验期内“犯新罪”,另一个则在于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换言之,刑法对于缓刑考验期间新罪和漏罪的侧重点完全不同,一个侧重于所犯的时间,一个侧重于所发现的时间。由于前述情形中新罪所犯时间是在考验期内,只是被发现的时间在期满后,完全符合刑法撤销缓刑并实行数罪并罚的规定;而缓刑考验期满才发现漏罪的情形则与刑法的规定不完全相符合,刑法规定强调发现漏罪的时间是在考验期内,而这种情形发现漏罪的时间是在考验期满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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