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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犯考验期内又犯罪会受到什么处罚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被告人温某曾因犯盗窃罪,2009年3月25日由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09年4月6日起至2010年4月5日止。但温某却不思悔改,于2010年1月7日凌晨,又伙同李某(另案处理)窜至安化县长塘镇中山村,通过搭楼梯一同进入被害人李某的屋内,采取由被告人温某剪线、两人一同推车的方式,将被害人李某停放在堂屋内的一台豪日牌HR125型男式二轮摩托车盗走。被告人温某随后将该摩托车销往长沙市望城县,得赃款2000元,被告人温某分得赃款1200元。

2010年2月3日,温某主动到桃江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犯罪事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由被告人温某剪线、两人一同推车的方式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其是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盗窃,故作出执行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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