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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可以出差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社区矫正人员是否可以出差

社区矫正期间,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县市,有正当理由需要短期外出的(一个月以内),事先向社区矫正机关请假。确有正当理由需要长期外出的,可以向社区矫正机关申请变更列管地。但规定是这么规定,实际操作中是比较难的,主要是迁入地司法局很少愿意接收外地户籍人员。一般来说,要想在居住地进行社区矫正,至少需要向当地司法局提供劳动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当地居住证明等材料,同时还要诚恳地与工作人员沟通,保证严格遵守当地各项规定,才有可能被接收

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接受教育,按照规定参加公益劳动。

一、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二、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三、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

四、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

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

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五、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六、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社区矫正人员想要出差的话必须要提前报备申请,申请通过之后才能够去出差,不要自己擅自离开居住地。社区矫正人员想要出差却不被允许,而出差非常重要想要找律师帮忙,可以在线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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