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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公司法缓刑人员的任职限制有哪些规定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国企公司法缓刑人员的任职限制有哪些规定

一、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包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其职务自然撤销,安排不具有职务的临时工作。为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特长,除利用专业技术进行犯罪活动被判缓刑的外,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安排其一定的技术工作。降低原工资待遇,按低于开除留用察看人员工资待遇发给临时工资。缓刑期间悔改表现好的,缓刑考验期满后可以分配正式工作,重新确定职务和工资等级;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拘役期满释放后,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收回的,分配适当工作,重新确定职务和工资等级,重新确定的职务和工资等级应低于拘役前的职级和工资待遇。被判缓刑后,不一定被开除公职。

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工商部门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企业不予年审,算是发现得早,并采取了相关措施,还不算太晚。

二、对于国企公司法缓刑人员,法律、行政法规有不同的规定。

第一,国企公司法缓刑人员是企业职工的,根据国务院《职工奖惩条例》及行政解释、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执行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复函》的有关规定,国企公司法缓刑人员与单位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不发给生活补助费;一般可不予开除,给予留用察看一至两年的处分,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

第二,国企公司法缓刑人员是企业领导的,根据两高两部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不能担任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领导职务。根据《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犯贿赂等罪被判处徒刑,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财务人员。缓刑考验期间,虽不是执行刑罚期间,但更不是执行期满;上市公司是公众公司,为了公司的信誉和减少股民的风险,依法不应续聘缓刑人员任上述职务,可安排非职务或技术性的临时工作。

以上就是小编搜集整理到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国企人员犯罪对整个公司的信誉和形象都有很大的影响,对公司和社会来说都是不好的,所以,很有必要对缓刑人员的任职进行限制。如果您对此依旧感到困惑,或者您还有什么相关法律问题需要解答,欢迎您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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