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者的共同之处是都对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没有认识,区别在于行为人对其特定的危害后果有无预见能力,也即是否应当预见。有能力预见而没有预见即有罪过,没有能力预见导致对结果的实际没有预见,即为无罪过事件。案例二中的杜某、韩某看到徐某掉进水中,并且水深已达胸部,完全能够预见也有能力预见其会溺水死亡,但没有救助,轻信他会自救或出来,导致其溺水身亡,当然属于过失,不属无过错事件。据悉,杜某已被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被判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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