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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中的罪责刑关系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关于犯罪构成,主要存在以德日为代表的“递进式犯罪构成模式”、以英美为代表的“双层次犯罪构成体系”和以前苏联与中国为代表的“耦合式犯罪构成体系”。前二者均为立体化模式,后者则为平面化模式;

在保护社会与保障人权这两种刑法的基本机能之间,立体化模式更侧重于保障人权,而平面化模式更侧重于保护社会。犯罪是该当于构成要件的违法的、有责的行为,犯罪的成立要件包括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三个要素。这是由M.E.麦耶首倡,并由小野清一郎、**重光、大*仁等刑法学家不断完善而逐渐成为德日刑法界通说的一种理论。用这一历经百年发展而形成的理论作为犯罪构成的标准,应当说是较为适当的。

构成要件是犯罪定型的观点基本上是可以接受的,这主要包含两层含义:

其一、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原则上也就是违法的行为,同时也是可归责的行为;而犯罪构成理论出研究构成要件外,尚需研究违法阻却事由和责任阻却事由;

其二、构成要件在将行为类型化的同时,亦将违法性和有责性均予类型化,为此,构成要件中既包括能从客观方面对行为类型化的要件,如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也要包括能从主观方面对行为进行类型化的要件,如故意和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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