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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的犯罪构成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刑事诉讼包括五个普通阶段以及一个特殊阶段,普通阶段指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如果情况较特殊还包括一个特殊阶段,即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刑事诉讼是法定的国家机关(如检察机关和法院等)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刑事诉讼目的在于公正的处罚和有效的矫正。

解释

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单位。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行为人的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是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主观方面要件,有些犯罪的构成还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某些特定犯罪的构成还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发生在特定的时间、地点或者损害特定的对象等。

犯罪构成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对准确、合法、及时地同犯罪作斗争,切实有效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无罪者不受非法追究,具有重要意义。[2]

要件

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在众多的事实特征中,哪些可以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是由立法者加以选择之后,由刑法加以规定的。这也就决定,当某人的行为符合了刑法规定的某犯罪构成的要件时,也就意味着触犯了刑法。

犯罪构成的要件是指对行为的性质及其社会危害性具有决定意义,而且是该行为成为犯罪所必需的那些事实特征。换言之,任何犯罪都可以由很多事实特征来表明,但是,并非每一个事实特征都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具体到某一事实特征来说,能否成为犯罪构成的要件,有一项客观的标准,即看其对于决定行为的性质及其社会危害性有无意义,是否是该行为构成犯罪所不可缺少的。

主客观要件的总和任何犯罪之中都包括一系列的要件,这些要件的总和就形成了某种犯罪的犯罪构成。

相对来说,罪行的成立的规范了犯罪标准,正是因为有了法律的强制要求,我们所生存的国家才会更加繁荣昌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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