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犯罪构成条件有哪些
一、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要件:二人以上
刑法中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体要件分为下列三种情形: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各犯罪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两个以上的单位,即刑法理论中所谓的单位共同犯罪,[1]但是在刑法实践中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刑法中规定的“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法人),如果单位参与共同故意犯罪,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但同样根据此条,否定说的学者认为,刑法典虽然对共同犯罪和单位犯罪均作了专节规定,但并未规定由单位参与共同故意犯罪按共同犯罪处理,将共同犯罪中的“人”扩张解释为包括法人(单位),缺乏法律依据,不符合严格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所以对于单位参与共同故意犯罪的,不应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参与单位及个人所犯之罪分别处罚为宜。[2]笔者赞同否定说。
3.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这在刑法理论中成为自然人与单位共同犯罪。大部分刑法学者对此持否定意见,笔者亦然。
在实践中只认可第一种情况,即自然人共同犯罪。
(二)客观要件:共同的犯罪行为
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实施的相互联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在危害结果发生时,各犯罪人的行为均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种共同犯罪行为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1.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所谓作为,是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行为。[3]共同作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构成共同犯罪。所谓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4]共同不作为,即各共同犯罪人均未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而构成的共同犯罪。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即共同犯罪人中有人系作为行为,有人系不作为行为。
2.共同直接实施犯罪。即共同犯罪人没有分工,均直接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这是最简单的共同犯罪行为。
3.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即有策划、组织、分工、实行、教唆、帮助等行为的分工,各个人的行为不单独构成犯罪,而是各犯罪人的行为构成一个有机整体才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
(三)主观要件:共同的犯罪故意
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
1.共同的认识因素。一是认识到并非自己单独实施犯罪,而是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二是认识到自己与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相互联系引起某种危害结果;三是各共同犯罪人都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共同的意志因素。一是共同直接故意,共同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二是共同间接故意,共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三是有的基于希望,有的则是放任,在共同犯罪人中希望与放任并存。
共同的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共同过失犯罪是“事实上的共同犯罪”,而并非“法律上的共同犯罪”。对于共同故意犯罪而言,行为人之间的意思联络是共同故意成立的主观基础;对于共同过失犯罪而言,共同过失成立的主观基础在于行为人对于共同注意义务的违反。因此共同的过失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共同犯罪。
一方故意与一方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传统的观点认为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以及过失行为相互之间不能建立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进而一方故意一方过失不能构成共同犯罪,即缺乏必要的意思联络,因此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共同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基本类型以及认定共同犯罪中的常见问题
(一)共同犯罪的基本类型
1.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
任意共犯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可以由一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多人也可实施;必要共犯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主要是包括聚众性犯罪,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劫狱罪等,集团性犯罪,如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事前共犯与事中共犯
事前共犯是指事前有通谋的共犯,即共犯人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形成共同犯罪故意。事中共犯即指事前无通谋的共犯,共同犯罪人的共犯故意,是在着手实行之后,在犯罪过程中形成的。
3.简单共犯与复杂共犯
简单共犯也称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实行某一具体犯罪,所有人都是实行犯,不存分工问题。复杂共犯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分工的共同犯罪,不仅存在直接着手实施共犯行为的实行犯,还有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等。
4.一般共犯与特殊共犯
一般共犯是指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共犯人为实施某种犯罪临时结合,一旦犯罪完成即告解散。特殊共犯指有组织的共同犯罪,即犯罪集团,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共犯的分类形式是根据不同标准进行分类的,某一共同犯罪,可能属于多种的共犯形式。
(二)认定共同犯罪时的常见问题
1.同时犯的问题
所谓同时犯,又称同时正犯,指对一个客体,单独正犯数人具有并列关系而构成的犯罪。由于在这种情况下,各正犯之间没有犯意联络,只是偶然地同时犯罪,因而仍属于单独正犯。[5]或者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但行为之间有联络,但构成不同的罪名,也不是共同犯罪。
2.片面共犯的问题
所谓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故意在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则没有认识到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的情形,即单方面、片面地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
传统的刑法理论认为,共同犯罪故意应是双向的、全面的、而不是单向的、片面的,因此片面共犯不成立共同犯罪。但这一刑法理论无法解决片面共犯情况下的刑事责任问题。为了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越来越多的刑法学者认为片面共犯存在成立共同犯罪的可能,即持“有条件地肯定片面共犯论”。该学说的基本观点认为,片面共犯种类的共同犯罪人之间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具体来说,一是片面组织犯,因为只要存在组织者和被组织者就不再有片面共犯,因此现实生活中不可能存在片面组织犯。二是片面实行犯,因为在共同实行犯罪的情形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全面与相互的主观联系,才能成立共同犯罪;而没有犯意联络的单独实施犯罪行为,完全可以按照实行行为的犯罪构成单独处理,不必按照共同犯罪处理。三是片面教唆和帮助,如果片面共犯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支配下实施的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则有必要肯定其为共同犯罪。[6]日本学者大*仁认为不要求被教唆者认识是在被教唆,可以承认片面的教唆犯。[7]
3.间接正犯问题
间接正犯是指利用不具有犯罪主体资格的人或者不发生共犯关系的第三人来实行犯罪,其显著特征在于犯罪实行的间接性。[8]主观心态上,间接正犯具有利用他人犯罪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被利用者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而加以利用,希望或放任通过被利用者的行为达到犯罪结果,一般认为不构成共同犯罪。客观行为上,间接正犯具有利用他人犯罪的行为,即行为人不是亲手犯罪,而是以他人作为犯罪工具而实施犯罪。
间接正犯主要类型包括:
(1)利用主体不适格者实施犯罪:包括利用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和利用精神病人实施犯罪;
(2)利用不知情的他人实施犯罪:包括利用他人无罪过行为实施犯罪(如利用他人的梦游行为);利用他人合法行为实施犯罪(如利用他人的正当防卫行为);利用他人过失行为实施犯罪(如医生利用护士的疏忽大意给患者注射失效药的行为)。
总而言之,共同犯罪的犯罪构成相对复杂,共同犯罪的类型及在实践中应注意区分的问题也较多,笔者仅选取其中的一部分进行解析,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共同犯罪的形式也会呈现出其多样性,与此相关的问题也应不断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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