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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继承的理论与立法问题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虚拟财产继承制度的构成

虚拟财产继承制度至少涉及虚拟财产继承的客体、虚拟财产继承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虚拟财产继承的程序等。

首先,虚拟财产继承的客体就是虚拟财产,包括:(1)虚拟入口:电子邮件账户、软件许可证、社交网络账号、社交媒体账号、文件分享账号、财务管理账号、网络域名注册账号、网络域名服务账号、主页账号、网上商城、附属程序以及其他当前存在的或随着技术发展进步将产生的相同或相类似的互联网络账户;(2)虚拟资产:存储于互联网络之中的电子邮件、文件、相片、音频、视频、网络游戏中虚拟角色、虚拟装备、虚拟动植物以及当前存在的或随着技术发展进步将产生的相同或相类似的数字资产或产品。

其次,虚拟财产继承的主体包括继承人。继承人有权获取、操作、延期或终止任何被继承人死亡时所拥有的虚拟人口,有权获取、复制、处分或删除任何被继承人死亡时所拥有以及死亡后自动取得的虚拟资产,并应保护上述虚拟财产相关的被继承人隐私。网络服务提供者有权管理、运营虚拟财产,并应按照继承人要求保存、移转虚拟财产,除被继承人以电子签名和特别协商形式明确要求虚拟财产不得继承外,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禁止虚拟财产继承。

最后,继承人应向网络服务者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合法的遗嘱或证明其与被继承人间法律关系的有效文件以及获取虚拟财产的申请书。网络服务者收到申请书后,应立即根据其后台数据就被继承人信息与其注册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在非实名登记的场合,网络服务者有权要求继承人提供足以辨识被继承人身份的其他信息。在审查无误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即应与继承人签署用户协议、变更用户信息,继承人依法继受被继承人在原用户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为避免因继承人延误导致虚拟财产的丧失,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用户虚拟财产的保管时限不得少于用户最后一次登录之日起两年,在此期间,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损毁、破坏、处分用户的任何账户或信息。

(二)我国《继承法》的修改和后续立法方向

我国对虚拟财产尚无明确的法律界定,这与虚拟财产的现实地位和公众的法律诉求相距甚远。建议在《继承法》第6条“遗产范围”中增添“虚拟财产”并列明其范围,以此为契机,推动虚拟财产的立法进程。同时,由于虚拟财产继承制度横跨继承法、合同法、人格权法和网络法,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既无法在《继承法》中全盘规定,也难以通过专项立法的形式一蹴而就。较为可行的措施,是先在网络发达地区以法院判例形式确认继承的地方性规则,产生溢出效应,逐步影响其他地区,再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各地反馈的基础上作出统一的司法解释。(51)待时机成熟后,制定虚拟财产单行法,从而在系统规划虚拟财产框架的基础上化解虚拟财产继承的困扰。显然,这必定是一项长期和艰巨的工作。为此,不但要根据互联网的快速变化即时调适经验,更需利用理论的工具在政策面向和技术面向上做反思性与前瞻性的思考,以发现和再造契合我国既有法律体系和网络新型社会关系的虚拟财产法律制度。

虚拟财产继承、立法方面的问题有不懂时应该找在线律师咨询网专业律师进行咨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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