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购物卖假货构成什么犯罪
电视购物销售假货构成什么犯罪
依据《刑法》的规定,明知商品是属于假冒伪劣的,对该商品进行出售时,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虚假广告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二十二条 【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电视购物被欺,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权
《广告法》第5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 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姓名,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承担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的主体和条件具体如下:首先,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产品销售者”。其次,若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公司”和“电视台”明知或应知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与广告主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再次,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公司”和“电视台”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姓名,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最后,若有社会组织在虚假广告中推荐产品的,承担连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消协可以参与行政监督、检查;向行政部门反映、建议;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支持诉讼;通过传媒揭露、批评等。 根据该法规定,消协并没有行政执法权,也无最终裁决权,对纠纷只能进行调解,即使达成了调解协议,该协议也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因此,当消费者通过消协无法及时维权时,应当及时调整维权途径。
在维权过程中,有些消费者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往往都是直接和广告主或发布者接触,要求维权。其实这样的方式并不可取,因为,这样等于告诉侵权主体“我要维权了”,狡猾的侵权人往往在极短的时间内删除了虚假广告内容,甚至于人间蒸发,反而不利于有效维权。正确的方法是,一旦发现侵权,首先要做的 是尽快保全相关证据。比如:录制虚假广告的电视节目;找到购物发票或合同;找到汇款凭证等。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冻结、扣押侵权人的相关财产,以防侵权人人间蒸发。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跪地,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主要有:继续履行、双倍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适用定金罚则、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等,消费者应依具体情况依法选择一种或几种方式行使请求权。
虚假广告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广告经营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广告。自从人类社会出现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后就存在广告,广告的种类很多。本罪所指的广告特指商品经济广告。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广告管理法规,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包括对商品的性质、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生产日期、有效期、售后服务,以及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等做不真实的、带有欺诈内容的宣传。虚假广告的欺诈手段包括:利用虚假的证明、证件行骗;挂靠知名企业及有关单位行骗;利用具有一定权威的报刊、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体行骗;利用社会知名人士行骗,等等。
3、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构成。所谓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经济组织或个人。所谓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所谓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不真实的广告而故意作虚假宣传。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一般都具有营利目的,但其他目的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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