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鬼的刑事责任能力如何界定
酒鬼的刑事责任能力怎么界定
一、男子弑母欲再杀姐
现年56岁的刘*强没有工作且长期酗酒,每月靠女儿接济生活。2015年3月与老母亲共同生活后,母亲对他游手好闲不务正业不满而经常指责他,他对此很不耐烦,曾经动手打过母亲。2015年6 月1日清晨,母亲让刘*强帮着买副老花镜,刘*强从菜市场一摊点上买了一副,回家后老母试戴后觉得头晕,便让他退了。刘*强非常生气,上去拽住老母让她和自己一起跳楼。母亲拼命挣扎,刘*强竟然将老母拖至客厅按倒在地上后,用力掐母亲脖子,直至母亲死亡。
杀死母亲后,刘*强认为自己生活窘迫是同母异父的大姐李某造成的,他想将大姐也除掉。刘*强清楚李某探望母亲的时间在早上8点左右,接下来的几天,每天这个点儿,他都手持凶器等着李某。6 月4日早8时许,李某像往常一样,回家探望母亲。当她拿钥匙打开门往屋里走时,刘*强举着一把锤子朝她头上砸去。李某赶忙往屋外跑并大喊救命,邻居夺下刘*强手中的锤子将其推回房间,并报了警。刘*强被抓获归案。归案后,侦查机关于2015年6月15日申请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刘*强是否具有精神疾病进行鉴定。鉴定报告认为,刘*强系“酒精依赖综合征,酒精所致人格或精神障碍”患者,作案时处于发病期,受精神疾病影响,对自身作案行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均有所削弱,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可是,在对案件情况及刘*强在案发后的表现情况进行审查后,叶*娟对刘*强的刑事责任能力产生了疑问。她认为,刑法明文规定醉酒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那么,长期饮酒导致的酒精依赖综合征,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精神病人的范畴?案卷材料里证人证言证实,刘*强常年嗜酒,不务正业、游手好闲,打牌赌博,酒后生事,导致亲情疏离。从刘*强本人的供述来看,案发后刘*强对其作案的动机、过程都能作清晰稳定的供述,对其杀死母亲后的一些举动,也都能给予解释;刘*强的弟弟、女儿也反映刘*强无精神病,家族无精神病史。
二、酒鬼的刑事责任能力如何界定
本案中的焦点问题在于刘*强系为“酒精依赖综合征,酒精所致人格或精神障碍”患者,这种病状能不能影响对于其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我国的刑事责任能力是与行为人的犯罪时的意识能力相关的,对于无意识能力的行为,则不应该构成犯罪。但尽管案发当时刘*强具有醉酒所导致的精神障碍,并不能清晰地认识自己的行为所致后果,但是这种精神障碍的状态是其自己故意造成的,此行为和吸毒后犯罪仍要承担刑事责任是一个道理,因为行为人是故意将自己陷入一种意识模糊的状态,然后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因此其刑事责任能力并不能因此削减,不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因此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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