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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危害公共卫生罪表现形式有哪些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刑法危害公共卫生罪表现形式

危害公共卫生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卫生管理的法律规定,从事危害国家进行卫生管理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损害公众的健康,依照我国刑法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类罪。这是1997年3月24日修订后的“新刑法”中增设的一类罪。

一、行医系列

(一)医疗事故罪

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就诊人死亡或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结果犯)。

主体: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从事诊疗、护理的人员还包括药剂人员及经批准的个体行医人员)。

主观方面:过失。

(二)非法行医罪

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从事营利性诊疗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和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要求情节严重。

主体:一般主体,但限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自然人。

主观方面: 故意并有牟利目的。

(三)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

客观方面:表现为擅自为他人进行:

1、节育复通手术;

2、假节育手术;

3、终止妊娠手术;

4、摘取宫内节育器。要求情节严重。本罪与前罪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

主体:同上。

主观方面:同上。

(四)非法组织卖血罪

客观方面:行为犯,表现为非法组织或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故意并有牟利目的。

(五)强迫卖血罪

客观方面:行为犯,表现为非法组织或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故意并有牟利目的。

(六)采集供应制作罪

客观方面:危险犯,要求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故意并有牟利目的。

(七)采集供应制作事故罪

客观方面:结果犯。

主体:特殊主体即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单位犯罪。

主观方面:过失。

二、其他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客观方面: 危险犯,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的严重危险。主体:一般主体,可以是单位。

主观方面:过失。

(二)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客观方面: 结果犯,须造成严重后果。主体:特殊主体,依法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

主观方面:过失。

(三)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客观方面: 危险犯,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主体:一般主体,可以是单位。

主观方面: 过失。

(四)逃避动植物检疫罪

客观方面: 结果犯,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主体:一般主体,可以是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

以上就是小编针对刑法危害公共卫生罪表现形式相关问题解答。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刑法当中针对危害公共卫生罪主要表现在医疗方面和其他方面。其实我国对于医院和其他方面的要求都是非常严格的,不允许存在有危害公共卫生罪的这种犯罪活动。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或者进一步的需求,可以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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