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放火犯什么罪
一、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放火构成什么罪
男子在大巴上放火
35岁的湖南籍男子被告人谌*涛因做生意亏本,而产生报复社会的念头。2010年7月21日,谌*涛搭乘从湖南黄花机场返回**民航酒店的大巴车,并在车上用汽油点燃随身携带的电脑包后,扔在车上,欲和车上乘客一起同归于尽。电脑包烧着后,立刻引起大火。司机停车后,车上大部分乘客从车上逃离,但仍有两名乘客被大火烧死。被告人谌*涛也受伤住院,后被在医院抓获归案。
这就是引起全国轰动的“7.21”长沙黄花机场大巴纵火案。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放火犯什么罪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谌*涛因其个人生意受挫归因于社会不公,产生仇视和报复社会念头,携带汽油与打火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放火罪。其放火行为导致2人被烧死、十几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被烧毁,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犯罪性质十分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后果极其严重,故对其予以严惩。
2010年8月13日上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当庭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谌*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放火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放火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也就是说放火行为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难以预料的重大损失。
本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公私建筑物或者是其他公私财物。实施的对象包括工厂、矿山、油田、港口、仓库、住宅、森林、农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物。这里所说的其他公私财物是指上述公私财物以外的,但性质与其相似的,比较重大的公私财物,而不是指上述公私财物以外的一切公私财物。
2、放火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放火,就是故意引起公私财物燃烧的行为。放火的行为方式,可以是作为,即用各种引火物,直接把公私财物点燃;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故意不履行自己防止火灾发生的义务,放任火灾的发生。
放火行为必须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虽然实施了放火行为,但从放火焚烧的对象、时间、地点、环境等方面考察,确实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不构成放火罪。如果情节严重,需要刑罚处罚的,构成什么罪就定什么罪。
3、放火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由于放火罪社会危害性很大,所以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放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放火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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