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刑期内又协助他人犯罪
男子刑期内又协助他人犯罪
2009年4月,被告人钟某参与了以杨某1与杨某2为首的犯罪团伙,在赣县、于都实施了摩托车盗窃活动,其中钟某摩托车盗窃数量为三辆价值共计11075元。后钟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5000元。在钟某服刑期间,杨某1和杨某2被抓获,钟某曾参与盗窃摩托车的事情被揭发。
刑期内犯新罪怎么处罚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钟某在团伙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其在法庭上能自愿认罪,可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犯盗窃罪系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所发现,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哪些情况下适用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据此,数罪并罚具有以下特征:
1、一人犯数罪。一人犯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数罪是实行数罪并罚的前提。一人犯一罪以及数人共同犯一罪的,不发生数罪并罚的问题;数人共同犯数罪的,实际上对数人应分别量刑,仍然属于一人犯数罪,存在数罪并罚问题。
杨*俊律师补充:
2、数罪发生在法定期间以内。换言之,只有当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犯罪人犯有数罪的,才适用数罪并罚。包括以下具体情况: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
(2)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漏罪);
(3)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人又犯罪的(新罪);
(4)被宣告缓刑或假释的犯罪人在缓刑或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或发现漏罪的。由此可见,数罪并罚与累犯从重处罚有区别,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又犯罪的,属于是否构成累犯的问题,而不是数罪并罚的问题。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发现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如果没有超过追诉时效,应依法定罪量刑,但这既不是数罪并罚问题,也不是累犯问题。
3、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即先对犯罪人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决定合并执行的刑罚。故实行数罪并罚的结局,是对数罪产生一个判决结果,而不是相互独立的几个判决结果。对数罪产生一个判决结果,不是采取“估堆”方法将数罪作为一个整体综合判断的结果,而是先分别定罪量刑,后根据一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合并执行的刑罚。具体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要一个一个地定罪量刑,然后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合并执行的刑罚;二是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或者再犯新罪,或者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或发现漏罪的,只需要对漏罪或新罪定罪量刑,然后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与前罪刑罚合并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2010年3月16日,于都法院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钟某有期徒刑二年,罚金3000元,与其原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5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罚金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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