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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环保专项资金违反了什么法规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挪用环保专项资金违反了什么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

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其中包含三个要件:

1、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即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而擅自将公款移作他用。

2、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之便。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

3、行为人挪用的公款是归个人使用的。所谓归个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给、借给他人使用。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自己构成的挪用公款罪的话,那么自己的职位有可能会不保,一般会采取开除或者是撤销党籍的处罚,特别是挪用专项资金,而且挪用的资金应当尽速归还,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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