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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有哪些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定点医疗机构有哪些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定点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服务不到位或未及时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

(二)将不符合转诊转院条件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患者转诊转院的;

(三)不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确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诊疗的;

(四)违反因病施治原则或有关规定,出现滥检查、滥用药、乱收费等行为的;

(五)伪造医疗文书,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或不认真确认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身份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

(六)协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医疗费用的;

(七)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的;

(八)其他违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

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医疗保险基金的,追回被挪用的医疗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入医疗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暂停其1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流失的医疗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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