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单位犯罪是区别于自然人犯罪的一种特殊犯罪形态,是指以单位为主体的犯罪。我国的单位犯罪不同于国外刑事立法中的法人犯罪。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或者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而现实中如某些银行的分行、支行,某些总公司下属的分公司,社会团体中的非法人团体等,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某些条件下却可能成为犯罪的主体。为此,我国刑法规定的是单位犯罪,而不是法人犯罪,它既包括法人,也包括非法人组织。
本条包含两层意思:
(1)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上述单位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是从单位犯罪的实际情况出发的。由于目前正处于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经济不断发展的时期,有些规章制度尚不健全,哪些行为属于单位犯罪,有些情况还不够清楚;单位犯罪的情况也十分复杂。对实践中比较突出,社会危害较大,罪与非罪的界限较容易划清的单位危害社会的行为在刑法分则中作了规定,因此,本条规定单位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合资、股份制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是指国家机关。“团体”主要是指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法律规定”是指刑法分则或者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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