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各阶段关于期限有哪些规定
刑事案件各阶段关于期限有哪些规定
关于期限的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一百五十七条、一百七十六条等等有大量的条文予以规定,简单列举如下,
一、侦查期限
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最长37天;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延长1个月;
3、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延长2个月;
4、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可以再延长2个月;
5、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二、审查起诉期限
1、审查起诉时间,1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4、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
5、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6、被不起诉人对依据刑法第173条第2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在7日以内。
三、审判期限
1、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3、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4、二审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可以延长二个月。特殊情况,报请最高院批准,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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