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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主体范围包含了哪些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单位犯罪主体范围包含了哪些

1、公司作为单位犯罪主体。

一是皮包公司、空壳公司。这类公司拥有法律确认的形式特征,有公司名称和营业执照。但没有单位应具备的实质特征,根本就不是单位,自然不能成为单位犯罪主体。在这类公司名义下的犯罪行为应当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二是**公司、子公司、总公司、分公司。**公司是指对其他公司拥有一定份额以上的股份,直接控制其经营活动的公司,**公司是独立法人。

2、国家机关作为单位犯罪主体。

机关为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但理论界对将国家机关列入单位犯罪主体一直争论较大。笔者认为,法治社会的根本要求是法的权威性,并不是国家的权威性。一切社会主体应在法的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任何主体触犯法律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机关单位在犯罪中得到的是非法利益,且这个非法利益肯定是游离于国家财政之外的。如果不对机关犯罪进行打击,则非法利益将正当地存在于犯罪机关中,这无异于鼓励机关犯罪,为本机关创收。这对国家机关必将产生破坏作用;可能宽纵机关犯罪中的责任人员。由于单位犯罪是整体犯罪,其行为由单位成员一个个具体的行为构成,所以,单位犯罪的成立是追究自然人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前提。如果不将机关犯罪作为单位犯罪处理,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就很牵强,甚至无法追究。

3、租赁、承包经营企业作为单位犯罪。

租赁、承包只是企业经营方式的转变,企业的所有者并未变化。租赁、承包者往往按照自己的经营思路经营管理被租赁、承包的企业,形成以自己为权力中心的企业组织,经营收益按合同分配。所以,租赁、承包者也有可能以企业名义实施犯罪。但是否为企业利益却因合同约定不同而不同。如果合同约定采用定额交付租赁、承包费,则无论租赁、承包者怎么经营都并不影响企业利益,其利用单位名义犯罪也只能解释为为他本人的利益。

如果合同约定按收益比例分配,则租赁、承包者的每一个经营行为都与企业利益相关,其利用企业名义犯罪且非法所得归于企业的,就应认定为为企业利益,即使他个人有所得,那也是以企业收益的增加为前提的。在第一种情况下,由于租赁、承包者的行为在单位犯罪主体认定条件仅符合以单位名义一项条件,故不构成单位犯罪,应以租赁、承包者和相关责任人自然人犯罪论。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租赁、承包者的行为同时符合以单位名义和为单位获取非法利益两个条件,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应同时追究单位及租赁、承包者等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的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我国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包括两种。一是对单位是判处罚金,二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是判处刑罚。我们网站也提供专业的律师服务,如果您有需要,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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