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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共同故意犯罪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共同故意是共同犯罪的主观构成基础,是由数个单独的犯罪意思倾向协调一致共同构成的独立犯罪意志,因此共同犯罪故意结构是一种复合型的独立故意,而不是数个犯罪故意的简单叠加。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犯间的意思联络在共同故意犯罪中发挥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学界对于意思联络的概念和作用存在多种阐述。如“意思联络是共同犯罪人双方在犯罪意思上互相沟通,它可能存在于组织犯与实行犯之间,教唆犯与实行犯之间或者帮助犯与实行犯之间,而不要求所有共同犯罪人之间都必须存在意思联络,如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相互间即使没有意思联络,也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

“意思联络是共同犯罪人以明示或暗示的方法表明愿意共同实施某种犯罪。正是通过意思联络,各共同犯罪人的个人故意,才结成一体,转化为共同的犯罪故意。”

也有学者强调意思联络的主观性特征,“共同犯罪故意不是单独犯罪故意的简单复合,而是二人以上的犯罪故意的有机统一,而这种统一的纽带就是主观联络……有无主观联络是认定共同犯罪故意的前提。”

还有观点认为意思联络是共同故意的有机组成部分,“‘共同故意’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各共犯具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二是具有意思联络。”

“意思联络就是共同犯罪人之间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明愿意共同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心理倾向。意思联络是维系共同故意的纽带……如果行为人之间缺乏意思联络,数个人的主观心理和客观行为不可能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学者还提出意思联络具有特定的作用,“共同犯罪意思联络的作用,一是使共同犯罪人之间产生共同犯罪的认识,二是使共同犯罪人之间形成共同犯罪的意志。”

另有学者指出,共同犯罪人意图的不是自己一人单独实施犯罪,而是希望或者放任自己与他人一起实施同一犯罪。这是强调共同犯罪人之间意志上的意思联络。

大陆法系中共同犯罪理论也特别强调共犯之间意思联络的意义,“共犯的主观要件是意思联络,由于甲的意思与乙的意思互相联络,其两者的行为,才产生法律上统一观察的结果。”

“共同正犯的行为者对于自己去实行的犯罪当然必须要有故意,并且必须要存在关于相互利用的特定违法行为的意思沟通。”

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是共犯人之间意志的传递和交流,意思联络并不局限于犯罪预谋,后者在谋划意图上更加完整和深入,也更加具体全面,但在时间界限上是趋前的,可认为是双向对合的意思联络形式之一。意思联络通常并不是策划具体的犯罪计划,而更多是单纯犯罪意思的交换和认可。同时意思联络也类似于大陆法系中共谋共同正犯概念特征,但又不完全相同。共谋是指二人以上为了实行特定的犯罪,以将各自的意思付诸实现为内容而进行谋议。共谋的行为可以成立共谋共同正犯,但是共谋共同正犯是正犯类型之一,是按照主体特征做出的划分。从行为方式特点上看,意思联络行为方式通常有一下几种形式:

1.明示的方式

首先,明示的意思联络是指共犯行为人通过其各自的客观外部行为将其犯罪意思明确无疑地表露给对方,并且承受方也通过明确表示接纳了这一意思表露,存在意思交流。如前所述,共谋一般是通过明示的意思联络方式进行犯罪谋划的。我国刑法理论中有预谋的犯罪形态就是以明示意思联络的方式实现的。通说认为,以共同故意形成的时间可以划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以前,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商议和策划,从而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共同犯罪。

事前通谋的共同故意大都采用明示的方法通过意思联络达成合意。明示形式的意思联络主要是通过言语交流,如通过面谈、书信、信息、电话等形式,确定作案对象、手段与方法,并形成具体的实施策划。例如,甲乙为共同实施盗窃金融机构犯罪,多次聚在一起交换意见、商讨犯罪计划,并前往银行营业厅“踩点儿”,暗中记录银行机构日常的作息特点。之后,二人共同实施了盗窃银行现金的行为。这就是通过明示的方式进行意思联络的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甲和乙不但多次当面进行意思联络,而且共同进行了谋划,也符合我国理论上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的主客观特征。

其次,明示的意思联络是指意思联络的方式具有有形性和可辨性,但是明示的意思交流可以是单向的也可以是互动的。明示的意思交流存在三种形态:

(1)意思联络的直接单向流动。即一方将自己的犯罪意图通过明示的方式告知对方,以取得对方同意和参与,接受方依令行事;

(2)意思联络的直接双向互动。即双方各有相似或不同的犯罪意思,均通过明示的方式传递给对方,而后在意思联络交流过程中形成新的共同犯罪故意;

(3)中介意思联络。在有组织共同犯罪中,为了逃避打击维护自身安全,组织犯通过中间环节将犯罪意思传达给实行犯,实行犯将实际情况通过中介反馈给组织者,二者彼此不发生直接交流和接触,甚至彼此跟本不相识。这种意思联络过程往往存在复杂的环节,但仍是明示的,例如通过中间人传话、用固定的地点或工具传取信息等,而意思联络的功能不但没有削弱反而更加隐秘顺畅,这使集团犯罪更易于逃避司法追究,增大了社会危害性。

2.暗示的方式

暗示的方法,就是共同犯罪人将自己的共同犯罪意思不明确地表现在客观外部,他人根据习惯或经验可以推定某人已产生共同犯罪的意思。

暗示的意思联络也是共同犯罪中常见的意思联络形式,但暗示的意思联络通常存在于一定范围。首先,在有组织犯罪或集团犯罪的共同犯罪中,成员固定且彼此熟识,暗示的意思联络是常用的意思沟通方式。例如在收售赃物的犯罪集团中,甲犯负责收购赃物,乙犯负责销售赃物,他们都在主犯的支配之下按照内部的习惯行事,对于某个具体赃物的转手出售并不需要太多的沟通,一个眼神或动作就心领神会了。其次,在彼此熟悉的共同犯罪人之间。暗示的方式更为活跃,因为彼此了解,意思联络中的障碍较少,暗示的联络方式又具有隐蔽性好、意思传递方便快捷的优点,较为常见。例如设置统一的暗号、暗语等进行联络。

对于暗示的意思联络,有人担心因为共犯人共谋故意不明确,如果均认定为共同故意则突破了现有共同故意的法理学认可范围。笔者认为,所谓“暗示”只是形式,是意思联络外部形态而不是意思联络本身,意思联络所承载的犯罪意思仍然存在,并没有超出法理学认可的范围。

3.容-任的方式

容-任是一种心理态度。是行为人听天由命,容-任实现不法构成要件,或听任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

这是一种默许的交流方式并易混同于暗示的意思联络方式。但笔者认为,默许即“默示的许可”体现的是一种积极的意思倾向,也表现为一种较为积极的心理状态,其意思接近于前面所述的暗示方式,主观特征都是故意这一点没有本质的区别;可是容-任则不同于这一许可的心理态度,表现的是消极的认可和接纳,主观意志特征是间接故意,即对共犯意思的整体放任,对犯罪预期的概括接纳,这是容-任的方式存在的心理基础。在共同实行犯罪时,部分共犯人透露出新的犯罪故意被其他共犯人认识到,这种具有转化为新的共同故意的可能性被其他犯罪人认容,并共同实施了服从于新的故意的共犯行为(实行或帮助)。例如,共同实施盗窃的时,部分共犯携带凶器行窃,其他共犯人在明知这一情况后不加阻拦,在其盗窃不成而使用凶器抢劫时,其他共犯人协同实施劫掠。在这种情况下,其他共犯人转化为抢劫的心理基础就是容-任的状态,并以实际行为表现出容-任的共犯意思。

因此,共同犯罪人正是通过共犯意思联络,彼此交流传递犯罪意图和信息增强了共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通过研究并切断共犯的意思联络活动是发现共犯意图、瓦解共同犯罪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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