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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共同犯罪的性质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如何确定共同犯罪的性质

具有不同身份的人共同犯罪时,如何确定犯罪的性质,也是需要研究的问题。根据不同身份之间的关系,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各共犯人所具备的身份是特殊身份和一般身份的关系,不同身份构成之罪的行为特征相同或相似,因而其触犯的法条属于特殊法条和一般法条的关系。这种情况属于法条竞合,应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理选择罪名。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军人勾结,违反国家保密法规,共同故意泄露军事机密,基于身份的修正构成,他们同时具备了对方的身份犯罪的主体资格,双方同时符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泄露军事秘密罪的构成,但后者属于特殊法条,应当统一以泄露军事秘密罪对共同犯罪人定性。

第二,各共犯人所具备的身份是平行关系,不同身份构成之罪的行为特征相同或相似。这种情况属于一个行为触犯两个不包容的罪名,是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断。如在混合所有制公司中,国有公司委派的职员与私企职员勾结,各自利用职务便利,共同侵占公司财物,他们共同触犯了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由于前者是重罪,所以应以贪污罪对共同犯罪人定性。这一结论与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完全吻合。

第三,各共犯人所具备的身份是平行关系,不同身份构成之罪在行为特征上完全不同,只是各共犯人的行为存在手段和目的的关系。这种情况下可以肯定两个不同行为存在着牵连关系,是牵连犯,应当从一重罪处断,若两个罪名的法定刑相同,应当以目的行为构成的犯罪定性。如资产评估公司职员与投保人勾结,前者提供资产评估文件,帮助后者保险诈骗,二人共同构成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保险诈骗罪,但两罪名是牵连关系,应当选择保险诈骗罪对共同犯罪定性。这一结论和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即“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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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标签: 行为 身份 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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