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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与职务犯罪罪与非罪的认定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如果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职权,或以权谋私,则将受到严厉的制裁。新形势下,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现象仍然比较突出,对其行为能否认定为有罪仍然有一定困难。本文拟对此问题略抒浅见。一、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主要职务犯罪行为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主要职务犯罪行为。审判实践中,可从犯罪主体、客体、客观行为及行为后果等犯罪构成来界定该类犯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要看职务犯罪人员的主体身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刑法第九十三条对国家工作人员作了相关的规定:第一类为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二类为国有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三类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第四类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即依照法律规定选举或者任命产生的,从事某项公共事务管理的人员。根据有关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对贪污罪的特殊主体作了相关规定,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这类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而是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以承包、租赁等方式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若其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二要看职务犯罪人员的客观行为表现。司法实践极易混淆私分国有资产罪与共同贪污罪的认定。对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区分:1、从犯罪主体看: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单位犯罪,其主体不是自然人,而是单位;而贪污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还包括准国家工作人员”。2、从犯罪的意志看:私分国有资产是以单位名义”作出私分”决定,以单位名义实施,代表单位意志,是为了解决职工福利待遇”;而贪污犯罪是行为人为谋取个人私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3、从实施私分”的行为方式看:私分国有资产罪实施的方式具有公开性,在单位内部是完全公开的,钱的流向也有凭单和帐册可查。而共同贪污犯罪中,财物的分配流向是限缩的,即一般仅限于参与决定的小范围人员,单位中的大部分人员均没有分得财物。4、从受益人员的数量、构成方面看: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受益人员有广泛性,而共同贪污犯罪的得款人仅限于参与决定的小范围人员。5、是否具有形式上的合理性和实质上的违法性: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从表面上看有合理的成分,在形式上以统一造册公开发放补助、津贴、奖金等名义进行,但实质上这种行为是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而共同贪污的犯罪行为从形式和实质上均具有违法性。三要看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情节等是否严重,从而确定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对渎职类犯罪行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刑法明确规定达到重大损失”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因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造成的损失,并未达到重大损失”,则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二、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时期和社会经济体制转型时期,新类型职务犯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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