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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法治视野中的犯罪既遂标准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摘要】构成要件说来自大陆法系,主要理论依据是犯罪阶段论、犯罪类型论以及修正的犯罪构成论。构成要件说的困惑是:混淆犯罪既遂与犯罪成立或者犯罪未遂等未完成形态的界限;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修正的犯罪构成说值得商榷。既遂的举动犯与行为犯形态并不合理。结果说与新结果说、目的说与新目的说、权益侵害说、双重标准说以及类型化标准说均存在缺陷。立足于罪刑法定并适应刑事法治的需要,犯罪既遂标准应当以犯罪行为是否造成预想的最终实害(客观)结果或者足以造成该结果发生的危险状态为标志。犯罪既遂中的危险状态”与危险犯、未遂犯之危险状态存在区别。【关键词】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犯罪目的;危险状态;实害结果犯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一直是困扰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的难题。目前,传统的结果说、目的说和构成要件说日益遭到人们质疑,新观点不断涌现。然而,认定犯罪既遂,必须立足于罪刑法定,适应刑事法治的需要,这是合理界定犯罪未遂与既遂的唯一途径。一、犯罪既遂标准之主要学说概述关于犯罪既遂标准,学界历来存在结果说、目的说以及构成要件齐备说。结果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造成法定结果的情况,没有发生犯罪结果,则为犯罪未遂。如有学者认为,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人所追求的、受法律制约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1]目的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达到了其犯罪目的的情况,未达到犯罪目的就是犯罪未遂。即以是否实现犯罪目的作为既遂、未遂的区分标志”。[2]构成要件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3]该说在我国居通说地位。近年来,通说等不断遭到学者们质疑,[4]并出现一些新观点。主要有:(一)新结果说。认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发生了行为人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即发生了行为的逻辑结果时,就是犯罪既遂。”[5]理由是:理解犯罪既遂不能与行为人追求的目的割裂开来,未得逞本来含义是指没有达到恶意目的,不包括没有实现目的犯中的目的的情况,是指行为性质所决定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6]较之结果说,新结果说扩大了犯罪既遂范围。如甲将盗窃的赃物仍到火车下,事后欲取回赃物时发现被他人拿走。新结果说认为甲成立既遂,结果说则主张甲成立未遂。该说还反对将举动犯、行为犯、危险犯作为犯罪既遂形态。(二)新目的说。如有学者认为,每一个直接故意犯罪行为都有其直接目的,也有其相应的结果。该目的的实现或者说其相应结果的产生,就是‘得逞’,是犯罪既遂;否则,就是‘未得逞’,是犯罪未遂。”[7]该观点以直接目的实现作为区分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较之目的说更为具体、明确,因为犯罪目的可以有直接目的和最终目的之分。(三)权益损害说。该观点将刑法保护的权益是否受损,作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志。如有学者认为,划分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法定界限是犯罪是否‘得逞’,而得逞与否的实质在于犯罪行为对刑法禁止该种犯罪所意图保护的权益是否造成了实际损害。”[8]还有学者认为,在确定犯罪既遂的各种具体类型时,均应当以行为规律性地必然会对具体权益引发的某种实害为着眼点,只不过实害的表现形式各有不同。”[9]其四,双重标准说。该说充分考虑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认为犯罪既遂的判断具有双重标准,即形式判断标准与实质判断标准。形式判断以构成要件说为依据,实质判断应当根据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运用社会危害性标准做实质性判断而否定犯罪成立的过程。[10]其五,类型化标准说。如有学者提出,犯罪的基本类型,根据本文的界定是二元区分为结果犯和行为犯,而分别适用结果犯和行为犯的犯罪既遂标准。结果犯的既遂以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法定犯罪结果的实现为准,行为犯的既遂则以法定犯罪行为的完成或者实施为准。”[11]按照该说,在行为和结果之上不能再提出一个上位概念来统摄,如果以犯罪客观方面要件内容的满足来统摄犯罪既遂的认定,有包含过多的不严密之嫌,而且对犯罪既遂认定也不具有实在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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