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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绑架罪的成立和既遂标准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怎么样算绑架罪的既遂

第一,绑架罪的罪质特征在于侵犯人质的人身权利。刑事立法把绑架罪置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根据我国现行犯罪构成理论,绑架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绑架罪侵害的并非财产权利,使用实力控制人质就是本罪既遂,而不管行为人勒索财物的要求是否提出或者得逞。

第二,勒索行为。本罪的客观要件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将他人置于自己或者第三者的实力支配下(即绑架人质行为),而不要求客观上实施勒索财物的行为。勒索(或者提出其他不法要求)行为”不是绑架罪的客观要件。

第三,勒索(或者提出其他不法要求)只是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从犯罪构成原理看,绑架罪属于目的犯,勒索财物”的只是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属于主观的超过要素”,只要存在于犯罪人的内心即可,不要求付诸实施,即与之相对应的外在客观事实不是犯罪构成要件,此种犯罪目的的实现与否既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也不影响犯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出于勒赎”的主观目的,实施了掳人行为”并将其置于实力控制之下,不论勒索财物的行为是否实施、勒索财物的目的是否得逞,都构成绑架罪的既遂。

第四,勒索行为是否实施,不影响绑架罪成立。以劫持人质为手段向第三人发出勒索要求、实施勒索行为属于勒索型绑架罪的典型样态,并且绑架人质行为”和勒索行为”通常具有前后承继的递延性。但是这丝毫不影响绑架罪的法定构成要件。从现实中看,掳人“勒赎”是勒索型绑架罪的典型行为方式,但解释刑法条文不能以典型情形来概括全部情形,忽略哪怕是万分之一的例外,否则会犯不完全归纳、以偏概全的逻辑错误。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规格与现实发生的犯罪典型样态不可混为一谈,这是应然”与实然”两个层面上的问题。无论从刑法规定还是法理上看,勒索”只是绑架罪的犯罪目的,与之相对应的外在的勒索行为”不是绑架罪的客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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