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死醉酒后行凶的儿子是否是正当防卫
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父的行为是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是:王父在遭到王某攻击时,一直采取忍让躲避的方法,并退到院子门外。王某四次扑向王父没有扑到,说明王父采用的防卫措施是有效的。当时,院外街道上没有人,王父完全可以跑或躲藏,但王父没有这样做。在防卫限度上,王父手中有刀,被害人手中只是被子。当时有被害人母亲在场,被害人致其父死亡的可能性很小。故王父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其主观上有伤害的故意,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父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防卫过当)。理由是:对防卫行为的最终效果,王父所追求的是制止被害人加害行为的继续。王父在主观上并不希望刺死自己的儿子王某,但对被害人王某的死亡结果有认识上的缺陷,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故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父的行为应当属于正当防卫。理由是:本案符合无过当防卫的条件,防卫对象是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目的是为了制止严重不法暴力侵害,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并非是出于泄愤报复等其他目的。王父躲过了被害人四次暴力攻击,是在第五次攻击时进行必要防卫的,符合“正在进行”的条件,且从被害人主观和客观行为看,其想把王父捂死,是很有可能的,所以应当认定被害人的行为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另外,王父防卫的目的完全是为了阻止被害人的进一步攻击,从情理上分析,王父与王某是父子关系,虽然被害人常打骂其父,但作为父亲不会为此就要报复儿子,甚至将儿子置于死地,其主观上没有伤害的故意或过失。所以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要分清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就本案而言,关键是认定防卫所针对的前一加害行为的性质。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若认定被害人的加害行为系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那么王父的防卫行为就是无过当防卫,对防卫所产生的后果不负刑事责任;若认定被害人的加害行为是一般的不法侵害行为,那么王父就应当在必要的限度内进行防卫,超过一定限度,就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应当属于正在行凶的暴力犯罪行为。刑法设定“无过当防卫”就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作斗争,用防卫人的人身安全作为不可侵犯的权利,来阻却被害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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