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
一、犯罪预备
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一)主观上具有为了犯罪的目的。
(二)客观上有犯罪预备行为。
准备工具,即准备实行犯罪的工具。
制造条件,是指除准备工具以外的一切为实行犯罪的预备行为。
常见的制造条件行为有:
1.练习犯罪的手段或演练犯罪技能;
2.犯罪前的调查,如踩点;
3.排除实行犯罪的障碍,如行为人抢银行;
4.勾引共犯或商定犯罪计划(犯罪共谋),其中也包括为了实施某种犯罪而组织犯罪集团,这种组织、参加犯罪集团的行为也是犯罪的一个预备行为,比如说,为了盗窃和抢劫而勾结共犯或者组织犯罪集团就是盗窃、抢劫的预备行为。但是,如果行为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属于实行行为。因为这两种犯罪集团是刑法分则直接禁止的犯罪行为。
5.跟踪、埋伏等候、尾随作案目标。
关于预备行为,刑法分则是没有具体规定的,刑法分则规定的都是实行行为。
(三)停止的原因: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能够“着手”
预备犯的刑事责任,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犯罪未遂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二)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未遂犯的刑事责任,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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