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新闻资讯

新闻资讯

浅议正当防卫的几个问题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关键词:正当防卫,理论认识,个人意识,群体意识,司法者意识,法律价值。

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早已见诸各国的刑法典。该项法律制度是随着人类进步,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逐步确立起来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并随着法制建设的日趋完善,理论的不断研究,日臻完善。就其性质而言,它是一种授权的法律规范。在进入法制社会时代具有十分重要的研究价值和法律意义。该项法律制度在打击犯罪,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方面,具有现实的社会价值。按照理论界的说法,它不仅是刑事法律在打击暴力犯罪,保护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补充,而且是国家刑罚强制力与公民个人自救的有机结合。我国自一九七九年刑法创立正当防卫制度以后,历经近20年的司法实践,于1997年得以进一步完善,97年《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将正当防卫作了细化的规定,再现了正当防卫制度在刑法体系当中的重要地位。长期以来,法学界的先哲、学者及法律专业人士,都在孜孜不倦的从各个不同的角度深层次的进行着理论论证,分析与研究,精华之处,令人诚服。笔者作为一个农民学法者,始终认为,每项法律制度的关键价值在于付诸实施,并且是正确实施。如何才能保证正当防卫制度的正确实施,真正实现其立法意图和法律价值?这应当是学法者研究思考的一个侧重点。有学者称“如果把法律比喻成一个有思想的物体”、“而真正决定这个物体生命力的部分,更主要的却是其思想灵魂”。(注①)。笔者很想结合自己的所学、所理解,从理论认识和行为意识,认定意识等方面,谈一下自己对实施正当防卫的理解思考,如有不当之处,还请指正。一、对正当防卫的概念和内涵及表现形态的理论认识。按照认识论的观点,客观决定意识,行为受意识的支配。这一常识,都能理解,不论是防卫的行为人,或者是司法工作者,如果未注①贺*民《法律信仰与程序功能》摘自《法制与社会》期刊号200501第一页

能从理论的高度认识正当防卫的概念、内涵,往往会趋于主观认识的误区,很可能会出现七种不良后果。一是行为人出现事实上的认识错误,误将不存在的暴力侵害当作存在暴力侵害而实施防卫,侵害了无罪过者,造成“假想防卫”,这在理论上叫做“事实认识错误”;二是对尚未发生的侵害即未着手或未进入现场的侵害提前防卫,造成对他人的人权的侵害,可称为“提前介入”;三是对已经停止或者说无力继续的不法侵害实施事后的防卫,触犯刑罚。这叫做“错过时机”;四是超过必要限度。加重了对致害人的打击强度或者说是打击力度。出现防卫过当,这可以说成是把握火候不到位。五是防卫中侵害了无辜第三者的人身或财产权益,这叫做防卫客体不适格。六是司法实践中误将正当防卫认定为过当;七是把正当防卫认定为“互殴”或“械斗”对待,导致防卫人的合法行为被误认,扩大防卫者合法权益的被侵害程度,这叫做定性错误。诸如不良后果之类,一言难尽括。不再累述。但毕竟从上述分析中可以得出一个这样的结论:上述不正常现象有悖于立法者的立法本意和正当防卫制度的价值追求,其根源在于对正当防卫概念及内涵的理性认识不到位,只有正确理解正当防卫的概念及其内涵,形成正确的防卫意识和理念,才能消除上述弊端的发生。那么,将有两上问题摆在我们的面前,一是必须正确理解正当防卫制度的概念,二是如何提高理性认识,并树立起防卫意识,在此,针对第二个问题作思考分析: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12348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微信号

weixin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