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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案例分析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被告人:朱*红,女29岁,原系吉林省长**蛋禽公司储蓄所储蓄员,因故意伤害他人于1993年11月9日被逮捕。

被告人朱*红故意伤害一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于1994年1月25日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993年9月9日20时许,被告人朱*红与其妹朱*梅拎水回家,正遇被害人李*文与朱*红的母亲刘*玲撕打。李*文看见朱*梅后,上前一脚将其踹倒,并手持水果刀声称:你不跟我谈恋爱,我就挑断你的脚筋。刘*玲见状,手持手电筒打李*文头部,并叫朱*梅快跑。朱*梅趁机跑出室外。此时,李*文转身用水果刀将刘*玲左前臂划中3刀。朱*红见状上前制止,李*文冲向朱*红,将其右手扎破。这时,刘*玲用手电筒将李*文手中的水果刀打掉,朱*红抢先将刀拿到手,刺中李*文胸部、腹部数刀。经法医鉴定:李*文系右肺、肝脏受锐器刺创,造成血气胸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朱*红投案自首。朱*红的行为属防卫过当,构成伤害罪,应依法判处刑罚。

南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害人李*文要与朱*梅谈恋爱,多次对朱*梅进行纠缠和拦截,遭拒绝后竟进行威胁恐吓,并伺机报复。1993年9月9日20时许,李*文携刀强行进入朱*梅家,与朱*梅的母亲刘*玲口角撕打起来。李*文扬言:找你算帐来了,我今天就挑朱*梅的脚筋。正在撕打时,朱*梅进屋。李*文见到朱*梅后,用脚将其踹倒,一手拿水果刀,叫喊:不跟我谈恋爱,就挑断你的脚筋。说着就持刀向朱*梅刺去。刘*玲见李*文用刀刺朱*梅,便用手电筒打李*文的头部,李*文又返身同刘*玲撕打,朱*梅得以逃出门外。此时,被告人朱*红进入屋内,见李*文正用刀刺向其母亲,便上前制止。李*文又持刀将朱*红的右手扎破。刘*玲用手电筒将李*文手中的水果刀打落在地。朱*红抢刀在手,李*文又与朱*红夺刀、撕打。在撕打过程中,朱*红刺中李*文的胸部和腹部多处。经法医鉴定:李*文系右肺、肝脏受锐器刺伤,造成血气胸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案发后,朱*红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另查明:被害人李*文曾因流氓、调戏妇女被拘留,因打架斗殴被劳动教养,因盗窃被判有期徒刑;被害前因盗窃正被公安机关通缉。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法医鉴定和现场勘验笔录证实,被告人朱*红也供述,证据确实充分。

南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害人李*文曾因流氓、调戏妇女、打架斗殴被拘留和劳动教养,因盗窃被判刑,后又因盗窃被公安机关通缉。在此期间,李*文用纠缠和威胁的方法要朱*梅与其谈恋爱。当遭到朱*梅拒绝后,李*文持刀对朱*红和朱*梅、刘*玲三人实施不法侵害。被告人朱*红在本人及其母亲刘*玲生命遭到严重威胁时,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过程中,持刀刺伤李*文致死,行为的性质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属于防卫行为,且防卫的程度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关于“……为了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朱*红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据此,南关区人民法院于1994年3月5日判决:被告人朱*红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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